关于印发《2012年山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海洋与渔业(主管)局、畜牧兽医局、农机局、财政局,有关院校: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2〕72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2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现将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2012年山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12年山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方案
山东省农业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