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16年春节期间城区
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长寿府发〔2016〕5号
为加强2016年春节期间城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为:国家机关办公场所;车站、码头、商场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重要军事设施、仓库、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化工企业、加油(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场所;医院、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教育、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及学生宿舍;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凤城街道办事处所辖的骑鞍社区、凤岭路社区、向阳路社区、黄桷湾社区、三峡路社区、顺风亭社区、凤家社区、凤西社区、望江路社区、轻化路社区、滨江路社区、东街社区、梅村社区、陵园村、过滩村(以“七一”桥为界)、三洞村、走马村(以重庆长寿捷圆化工有限公司周边100米为界)13个社区和4个村以及菩提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桃花社区、胜天社区、古镇社区、菩提社区、朝阳社区和松柏村5个社区和1个村的城市建成区,除禁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长寿经开区划定辖区内的禁止燃放、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场所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督促禁放区域和场所内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设置、张贴禁放警示标识;组织人员开展安全守护。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2016年2月7日(农历2015年除夕)至2月22日(农历2016年正月十五),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放区域内燃放规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四、烟花爆竹实行专营定时定点销售。销售时间为2016年2月5日起至2月22日。临时专营销售点必须依法取得临时销售许可证,并遵守有关专营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临时销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专营销售点”标志。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应当从专营销售点购买。不得向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五、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包括C级和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烟雾型、摩擦型除外)、爆竹类(“土火炮”、“大夹小”和“炮中炮”爆竹产品除外)、升空类(火箭、旋转烟花产品除外)、组合烟花类6类。允许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贴有普通烟花爆竹包装标识条形码及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统一印制的监封标识。
未取得公安机关《焰火燃放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不得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产品和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专业燃放类产品,以及檫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销售、储存、携带、燃放不符合本市公布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严禁在公交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烟花爆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看护。
七、如遇空气重度污染,各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停止销售,市民应自觉停止燃放。
八、任何单位、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并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安监、工商、供销等部门举报违反《条例》的行为。
九、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由公安、安监、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施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5日
分送:区委办,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人武部。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