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8日
随州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性,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政发〔2011〕23号)和《随州市金融业三年(2013—2015年)发展计划》(随政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随州保险协会、随州外汇局,简称“市金融行业管理部门”。
(二)政策性银行随州市分行、各商业银行随州市分行、随州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各银行机构。
(三)在随州市设立的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奖励项目
(一)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奖励
每新增1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10万元;每新设1家村镇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每新增1家县(市、区)级支行,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每引进、发起1家市级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组织(保险、担保公司除外),奖励引进单位或主发起人2万元。
(二)银行信贷投放奖励
1.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完成全市年度新增贷款任务,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5万元,超额完成任务每多增1亿元各奖励1万元;各银行机构完成年度新增贷款任务的,奖励2万元,另外每新增1亿元再奖励1万元,超额完成任务每多增1亿元奖励0.5万元。
2.提高贷存比奖励。全市年末贷存比比年初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各商业银行市分行新增贷存比超过60%的,奖励2万元,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新增贷存比超过100%,奖励2万元。
3.民生信贷投放奖励。银行机构开展信贷客户培植工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创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等民生信贷投放,按贷款新增额和贷款户数,分别按1:1的权重排名,全市排名第1名奖励3万元,第2、3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新增外汇贷款奖励。全市外汇贷款每新增1000万美元,奖励随州外汇局0.2万元;各银行机构外汇贷款每新增10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
(三)其他融资项目奖励
1.银行表外融资奖励。各银行机构表外融资每净增1亿元奖励0.5万元。表外融资包括: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发行的企业债券等,以人行随州中支提供数据为准。
2.保险资金投资奖励。争取市外保险公司在随州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每1亿元奖励争取方1万元,单一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
3.担保融资贷款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每新增1亿元奖励担保公司0.5万元。
(四)金融环境建设奖励
我市及所辖县(市、区)均获“湖北省金融信用市、州、县”,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
(五)突出贡献奖
积极争取上级主管单位在随州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辖内金融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外资和外汇业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加快引进和审批金融机构落户,承担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超额保质完成金融发展目标任务,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授予“服务随州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随州保险协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商议,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安排
(一)市政府奖励资金主要发放给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负责人不低于30%),也可由领导班子视本单位内部贡献情况集体决定分配方案。
(二)获“服务随州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的本市金融机构可对本单位员工奖励1个月平均工资。
(三)本暂行办法在2013年度至2015年度试行,每年度奖励一次,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比照出台奖励标准和办法,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