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随州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1    浏览次数: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6月18日

随州市金融机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创新和改进金融服务,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性,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随政发〔2011〕23号)和《随州市金融业三年(2013—2015年)发展计划》(随政发〔2013〕1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一)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随州保险协会、随州外汇局,简称“市金融行业管理部门”。

  (二)政策性银行随州市分行、各商业银行随州市分行、随州市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各银行机构。

  (三)在随州市设立的证券、保险、期货、担保、基金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奖励项目

  (一)金融组织体系建设奖励

  每新增1家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10万元;每新设1家村镇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每新增1家县(市、区)级支行,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每引进、发起1家市级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或组织(保险、担保公司除外),奖励引进单位或主发起人2万元。

  (二)银行信贷投放奖励

  1.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完成全市年度新增贷款任务,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5万元,超额完成任务每多增1亿元各奖励1万元;各银行机构完成年度新增贷款任务的,奖励2万元,另外每新增1亿元再奖励1万元,超额完成任务每多增1亿元奖励0.5万元。

  2.提高贷存比奖励。全市年末贷存比比年初增加2个百分点以上,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各商业银行市分行新增贷存比超过60%的,奖励2万元,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新增贷存比超过100%,奖励2万元。

  3.民生信贷投放奖励。银行机构开展信贷客户培植工作,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创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等民生信贷投放,按贷款新增额和贷款户数,分别按1:1的权重排名,全市排名第1名奖励3万元,第2、3名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

  4.新增外汇贷款奖励。全市外汇贷款每新增1000万美元,奖励随州外汇局0.2万元;各银行机构外汇贷款每新增1000万美元奖励0.5万元。

  (三)其他融资项目奖励

  1.银行表外融资奖励。各银行机构表外融资每净增1亿元奖励0.5万元。表外融资包括:银团贷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发行的企业债券等,以人行随州中支提供数据为准。

  2.保险资金投资奖励。争取市外保险公司在随州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每1亿元奖励争取方1万元,单一项目最高奖励5万元。

  3.担保融资贷款奖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贷款每新增1亿元奖励担保公司0.5万元。

  (四)金融环境建设奖励

  我市及所辖县(市、区)均获“湖北省金融信用市、州、县”,对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各奖励2万元。

  (五)突出贡献奖

  积极争取上级主管单位在随州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辖内金融市场建设,积极拓展外资和外汇业务,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加快引进和审批金融机构落户,承担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超额保质完成金融发展目标任务,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授予“服务随州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三、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组织,人行随州中支、随州银监分局、随州保险协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商议,提出表彰奖励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奖励安排

  (一)市政府奖励资金主要发放给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其中主要负责人不低于30%),也可由领导班子视本单位内部贡献情况集体决定分配方案。

  (二)获“服务随州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的本市金融机构可对本单位员工奖励1个月平均工资。

  (三)本暂行办法在2013年度至2015年度试行,每年度奖励一次,奖励资金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比照出台奖励标准和办法,推动金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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