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6月3日
湖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任务,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和 “五个湖北”建设目标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合法与合理的关系;坚持简政放权与提高效能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审批事项最少与发展环境最优的关系;坚持转变职能与改革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科学管理与强化服务的关系;坚持规范权力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
(三)主要目标。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继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政府、市场、社会协调机制,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和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积极作用,努力将湖北打造成为全国审批事项最少、发展环境最优省份。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体系。按照依法设定、科学分类、统一规范、动态管理和信息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权力科学化和目录化管理。
1.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做好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进一步精减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按照 “应减必减、能放则放”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面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以外的所有行政审批),始终保持全国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省份的位次。2013年重点清理和调整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自行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企业投资类行政审批事项和各类前置交叉行政审批事项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2.清理整顿行政审批收费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认真清理各类行政审批收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2013年再取消一批省级设定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
3.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目录。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管理,2014年建立完善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机关、事项名称、审批内容、服务信息、工作流程等统一规范的全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库,对各级政府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常态化管理。
4.严格依法设定行政审批。2014年制定 《湖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行政审批依法设定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设定程序,严格实行行政审批 “准入制”,依法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规范运行体系。加快推进政府部门职能转变,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权力配置科学、运行高效、便民利民的运行机制。
1.科学化配置审批权力。推行行政审批 “三集中”(行政审批职能、审批事项、审批人员向一个内设处室或科室集中)改革,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和协调的要求,健全部门行政审批职责体系,合理优化职能结构,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职能。省政府行政审批职能部门2013年提出 “三集中”改革方案,并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工作稳步推进,市、县两级政府部门 “三集中”改革于2014年前逐步到位。
2.标准化再造审批流程。全面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进一步减少中间层级、交叉环节和申请资料,简化审批手续,压缩办理时限,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全流程,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3.多样化创新审批方式。大力推行并联审批,全面实行网上审批,积极开展联合审批,进一步完善 “一站式”审批,探索推进跨区域审批,总结推广 “大企业直通车服务”、“绿色通道”、“先办后审”、全程代办等审批方式,向社会提供全方位审批服务。
4.平台化管理政务服务体系。认真落实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鄂办发 〔2012〕26号)要求,加快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4年全面实现全省五级政务服务中心 (大厅)规范化、标准化。
(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监督管理体系。坚持专门机关监督与人大、政协监督相结合,政府自身监督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网下监督与网上监察相结合,充分发挥监督合力。
1.进一步明确监督主体。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认真落实政府层级监督职能,进一步强化监察、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开展外部监督,不断增强监督效果。
2.继续深化政务公开。大力推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设定依据、审批流程、办理期限、审批结果、公众评价、投诉方式等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不断创新监督方式。继续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全面推行电子监察,强化行政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监督作用,完善重大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制,组织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监察员参与日常检查,推广聘请社会监督员的做法。
4.综合开展风险防控。加强行政审批廉政建设,全面排查行政审批重点部位和重要岗位廉政风险点,建立预警在先、防范在前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行政审批岗位、流程、制度“点、线、面”一体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5.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严禁将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作为前置审批条件,不得以备案、认定、确认等代替审批。坚持 “谁审批、谁负责”,推行 “行政审批终身负责制”,严肃查处 “吃、拿、卡、要”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和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严厉追究行政审批工作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四)建立健全行政审批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 “创一流服务业绩、让人民群众满意”为核心,全面推进行政审批绩效考评工作,构建民主、科学、规范的行政审批考核评价机制,促进政府机关转变作风、提高效率。
1.科学制定绩效考评指标。从执行政策、信息公开、规范运行、改革创新等方面,细化、量化考评指标,建立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相结合、过程指标与结果指标相结合的指标体系,增强考评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公平性。力争在2015年前,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完善创新绩效考评方法。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年度绩效考评工作办法,扩大公众评价范围,健全 “第三方”评估机制,畅通公众投诉渠道,借鉴企业质量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评监督检查,提高绩效考评质量。
3.注重运用绩效考评结果。将行政审批绩效考评与政府目标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紧密结合起来,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条件。
(五)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改革。
1.深化投资领域审批改革。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确立企业和公民个人的投资主体地位,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放宽投资项目审批条件,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投资者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投资环境,认真落实重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机制,2014年实现重大投资项目网上并联审批。
2.实行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企业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分离审批的原则,建立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充分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商务诚信建设和市场监管,有效发挥各类生产要素的市场自主自律作用,切实做到宽进严管,积极推行企业注册登记 “先照后证”。
3.推行公益事业领域改革。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改革力度,进一步放宽社会和个人资本进入限制,打破垄断,扩大开放,建立多元供给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公益事业领域的积极作用。
4.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推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一体化,重点培育发展行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符合社会组织发展的管理制度,制订行业协会行为规范和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自律。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独立、自主、依法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建立中介服务组织监管体制和职业道德评估制度,制定中介服务组织行为规范和准则,完善中介服务组织失信惩戒机制、自律保障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和引导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公开、高效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充实力量,深入调研,加强指导,确保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密切协调配合。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要每年制定改革工作计划,分解改革重点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单位,加强日常指导督办。编制、监察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供保障。国家驻鄂机关和垂直管理部门要参与和支持地方改革工作,开放网上信息端口,实现审批信息资源共享。
(三)强化后续管理。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后续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管服务。对转移给中介组织或者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行政审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中介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的培育和扶持。认真研究 “三集中”改革后部门职责调整问题,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严肃改革纪律。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坚定不移地落实改革任务,严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减小不减大、减虚不减实、减弊不减利、明放暗不放,擅自设立行政审批及收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以及变相审批,“三集中”改革集中不到位,以及对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等问题,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