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17    浏览次数:1

川农业函【2016】128号

各市(州)、有关县(市、区)农业(畜牧、水产)局(委):

  为加快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农产品质检机构建设成效,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充分认识项目建设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抓落实。农业部门要主动与发改、财政、环保、编制、审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建设进度慢、引进人才难、技术水平低等问题,认真研究加以解决;要细化项目建设工作方案,采取倒逼工作机制,明确项目完成时限。

  二、加快建设进度

  项目承建单位要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积极争取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确保资金全额到位;要按照项目批复初设方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市(州)农业部门要对县级质检站建设进行全程督促和指导,保证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绵阳、乐山、南充、凉山、巴中5个市州级农产品质检中心,以及2013年以前国家投资建设的县级质检站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我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制度执行等情况。对建设进度滞后或发现有重大问题的项目单位,将采取约谈、通报、收回国家项目资金等方式严格问责,并暂缓安排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资金。

  三、严格规范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农业基本建设程序,认真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等项目管理法律、法规;要切实加强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格按照资金管理要求拨付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同时,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投资规模、建设地点或建设内容等,因故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程序向原审批单位报批。建设地址变更获批后,要邀请专家对实验室再次进行设计评审,确保布局科学合理。完成批复建设内容的单位,要进行项目资金决算和审计。项目资金结余超过10%(含)的,应向原审批部门重新报批可研报告,调整建设内容。对项目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项目原审批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转让其他行业部门或擅自处置。

  四、及时组织验收

  县级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批复建设任务的,要及时组织项目初验,初验合格后由县级发改、农业部门联合向市(州)发改、农业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市州农业部门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680号)要求,在收到县级竣工验收申请30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市级农产品质检体系建设项目承建单位已完成建设任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市(州)农业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向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五、做好信息报送

  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工作量大,涉及发改、财政、环保、审计等多个部门,各项目建设单位要安排项目管理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项目建设工作沟通衔接,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同时按照《农业部绩效管理办法》要求,对照相关评价考核内容、评分标准,做好绩效考核准备工作。市(州)农业、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要按季度收集、掌握本地区农产品质检体系项目建设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中心)。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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