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农办发〔2013〕258号
各市(州)农委(畜牧、畜牧兽医、畜牧水产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各县农业(农牧、畜牧兽医)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
自2011年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以来,全省已发证1785本,涉及使用水面9379.9公顷,新证换发工作取得了较好的进展,但是也存在部分地方对其认识不足、力度不够、换发证登记工作进展缓慢、随意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录入“中国渔政指挥系统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不规范、养殖面积与规划水域不符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连续强调做好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工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稳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维护渔民基本权益,提高养殖使用权的保护效力,请你们认真做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要求和目标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登记工作是有效利用水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增加渔民收入的重要途径,必须按照科学规划、确权发证、严格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把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和发证登记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争取到2014年1月底前,县级要全面重新核发所辖规划内的水域滩涂养殖证,并确保发证登记率达到95%以上。
二、继续做好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修订及调整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水域养殖使用权制度包括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发证登记,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因此,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范围是水产养殖业可利用的资源基础和发展空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自2002年农业部印发《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试行规范》以来,我省大部分县(市、区)完成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其中56个县(市、区)规划已由县级政府颁布。但是,部分县(市、区、特区)长期忽视渔民权益的保护,出现该规划的不规划、该发证的不发证、规划逾期未修订、编制发布的规划不符合功能规划要求等现象,针对出现的问题,各县要在宜渔资源普查的基础上,明确水域滩涂功能区划,继续抓好规划的编制、修订及调整工作。县级政府已经颁布,不需要再修订、调整的规划请于2013年9月27日前将规划电子版报我委备案。县级政府未颁布以及正在编制、修订、调整的规划请务必于2014年1月6日前完成并将电子版报我委备案。
三、做好水域滩涂养殖证重新核发证登记工作
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属于不动产用益物权,发证登记是其发生效力的法定程序,是确保各项支渔惠渔政策(燃油补贴、体系建设等)落到实处的法定依据。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同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积极主动向水域滩涂养殖权人宣讲发证登记程序和要求,宣传发证登记对养殖权人自身权益保障的重要作用,调动水域滩涂养殖权人主动申请发证登记的积极性;要严格执行国家所有水域滩涂依法持证从事养殖生产的法律规定,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合法权益;要尽快将重新核发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情况录入“养殖证信息管理系统”,加快养殖水域滩涂养殖证重新核发证登记进程。
四、强化各项保障措施
各级渔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争取得到各方面的支持,强化各项工作措施,精心组织,狠抓落实。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把落实稳定渔民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工作安排和建议,努力消除顾虑和阻力,争取政府领导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二是建立责任制,要按照我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和目标,制定规划编制和重新核发证登记工作的方案与时间表,层层建立责任制,加强考核和督促检查。三是加大养殖业执法力度,要坚决制止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养殖水域滩涂和侵害合法养殖生产者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养殖权人的权益。四是落实惠渔政策,体现养殖证作用,要进一步研究制定养殖水域滩涂征(占)用补偿实施办法和标准,逐步建立养殖使用权救济制度;要积极与金融、信贷等部门沟通,发挥养殖证的物权抵押功能,解决养殖权人小额贷款困难;要将国家各项支渔惠渔政策与养殖证紧密挂钩,将养殖证作为享受各级财政补贴、项目建设和灾害救济等的资质条件。目前,养殖证是发放国家柴油补贴的重要依据,各级要认真核实养殖权人自有养殖机动渔船数量和主机功率并建立数据库,确保养殖权人获得养殖机动渔船柴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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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