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政府将于2015年3月份或4月份在哈尔滨市召开黑龙江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为扎实做好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范围及名额
表彰范围主要是2010年以来在全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涌现出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拟表彰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240个,其中模范集体120个、模范个人120名。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的推荐名额根据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乡(镇)分布情况、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关情况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情况确定;省直有关部门的推荐名额根据各单位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工作情况确定。(具体名额分配情况由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评选条件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6号)的规定,被推荐评选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岗位,勇于奉献,在促进我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崇高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和创建活动,维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支持民族地区脱贫致富,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人才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长期从事民族工作,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增进军民、警民团结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要求
(一)推荐评选工作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民族地区、艰苦地区、边境地区和农村倾斜。推荐基层单位、基层干部分别不低于模范集体、模范个人总数的60%。
(二)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单位和干部不参加评选;县处级干部不超过模范个人总数的20%;民族工作系统的模范集体和个人不超过本地名额的10%,并在推荐前与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
(三)各地推荐人选应全面考虑民族成分的代表性,且妇女代表应在推荐人选中占适当比例。
(四)已获得荣誉称号又做出新的突出贡献的,可再次参加评选。在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可优先推荐评选。
(五)评选工作在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政府(行署)的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县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省军区、省武警总队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的评选工作。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推荐评选方案,严格工作程序,确保推荐评选质量。
(六)各地、各有关单位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候选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拟推荐为模范个人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征求本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
四、评选工作进度安排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推荐评选工作临时机构,制定推荐评选工作实施方案,并将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送省民委(联系人:孙亮、吴鹏、司文君,联系电话:0451—82661060,传真:0451—86230553,电子邮箱:86230553@163com)。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评选表彰名额以及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比例,评选出拟推荐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候选对象,并将拟推荐候选对象的基本情况表和简要事迹(1500字左右)于2015年1月15日前报送省民委。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对应在各地政府、各有关单位门户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于2015年2月5日前将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候选对象的《黑龙江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集体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事迹不超过1500字)、《黑龙江省第七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模范个人推荐审批表》(一式3份,事迹不超过1500字)、《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一式2份)、《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一式2份)、公示材料原件和推荐报告等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省民委。
上述表格可登陆省民委网站http://hljeacdbwcn/政策法规栏目下载。
(四)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5年3月5日前对各地、各有关单位上报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深入部分地区对推荐评选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推荐评选要求的予以纠正,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地方进行通报并取消评选资格。
(五)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评选意见,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评选,并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后确定。
五、奖励办法
对评选产生的模范集体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产生的模范个人授予“全省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