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隆县人民政府关于集中整治仙女山景区旅游秩序的通告

发布日期:2016-03-11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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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6〕126号

 

 

武隆县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整治仙女山景区旅游秩序的通告

武隆府发〔2015〕71号

 
     为切实规范仙女山景区旅游秩序,维护仙女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县政府决定,集中整治仙女山景区旅游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仙女山国家5A级旅游景区。

二、整治时间: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4月30日。

三、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进入景区的游客和居民,必须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景区管理制度,听从景区现场工作人员的引导、指挥和管理。

四、景区内设立“木梯子”和“菩萨坨”旅游经营市场,由已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销售商品;

(二)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

(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四)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五)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六)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使用原煤、型煤作燃料;

(八)法律、法规、规章明令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禁止在“木梯子”和“菩萨坨”旅游经营市场以外的大草原、滑雪场、公路沿线、停车场、酒店、观光小火车站等地点私自摆摊设点,一经发现依法强制取缔。

六、进入景区的交通工具,不得从事非法营运,必须按照规定路线、限速安全行驶,严禁乱停乱放。

七、县公安、工商、物价、林业、旅游、食药监、交通、环保、畜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等部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和开展联合执法,依法从严查处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八、侮辱、殴打景区管理工作人员或阻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武隆县人民政府

 

 

 

 

nth="12" w:st="on" year="2015">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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