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执法〔2015〕28号
投诉人:浙江康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22幢201室
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浙江省公安厅装备共享平台采购项目(编号ZZCG2015S-GK-04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及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5年9月14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被投诉人、评审专家等进行调查核实,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招标文件前后矛盾,评标方式违规。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8条“演示:无”(P5),而在《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第三节《评标内容及标准》中第8条“系统演示为8分”(P18),这二者前后矛盾,评标委员会在质疑复函中也承认了这一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而在采购现场,评标委员会得知招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后,并没有终止招标采购工作,而是直接打分并公布结果。期间没有请供应商做系统演示,也未在现场做出解释,损害了供应商的知情权,更使我方错失通过系统演示得分的权益。被投诉人在质疑复函中“评标委员会询问了用户单位再次确认:本项目无演示;一致决定给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演示分为零分”,而招标文件中明确标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此举是违背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违反了《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二条(六)“评审时严禁出现下列行为: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以及供应商的响应承诺为据进行评审”,因此评标委员会无权修改评分标准,理应废标。本此招标项目为纯软件定制开发(国内没有此类项目的开发先例),而不是通用软件开发,“系统演示”最能充分展示供应商对本项目的需求理解能力、软件开发综合能力,剔除系统演示8分是剥夺了我司对该项目演示精心准备的成果和展示机会。由于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前后矛盾、采购过程的评标方式违规,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应当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也使我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请求取消本次中标并以废标处理。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1份、质疑复函1份等证据。
被投诉人辩称:我中心受浙江省公安厅委托于2015年8月7日在省政府采购中心二楼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共有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康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加,评标委员会由省财政厅采监处随机抽取的许智敏、唐向宏、石文俊、曾文渭四位专家及采购人代表陈琍玛组成。经过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推荐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我中心于8月10发布中标公告,8月18日浙江康通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提出质疑,8月20日下午我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进行复审(专家唐向宏因在外地书面授权许智敏处理,采购人代表陈琍玛因在外地、,未到),8月21日根据复审意见对进行质疑答复,目前已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合同尚未签订。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前附表第8条已明确本项目无演示,在投标截止前浙江康通科技有限公司未对此提出书面质疑。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要求其中任何一家供应商进行演示,且在评分中四供应商系统演示分均为0分,因此评标委员会认为对四家投标供应商都是公平的。被投诉人提供了招标文件1份、开标汇总表1份、供应商签到表及投标文件检查签名表各1份、评审专家签到表1份、专家复审意见1份、专家唐向宏委托书1份、评标报告及评分表资料1组、采购人授权代表签到表及采购结果确认意见各1份等证据。
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回复:8月7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开始前对招标文件中演示评分问题进行讨论,一致认为:本项目无演示,所有有效投标供应商的演示得分为零分,主要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审查,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存在问题,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应视项目进度以及问题是否可以改正等,分别作出处理:(二)采购响应已经截止但采购结果尚未公布的,应当对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中存的问题进行改正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开始前对招标文件中演示评分的处理完全符合《办法》规定。8月20日下午,省政府采购中心来电邀请我单位代表陈琍玛参加复审,我单位代表明确告知因出差无法参加,并建议延后组织复审。采购人浙江省公安厅未提供证据。
中标供应商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回复:我公司9月10收到中标通知书,9月14日接到采购人通知暂缓签订合同。我公司认为投诉内容不符合事实。招标文件第二章明确规定了答疑澄清时间,投标人如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制作标书应是非常仔细看过招标文件且无疑义;省采购中心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接受评标委员会基于客观、公正性原则作出的对所有投标单位(尤其是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没有准备系统演示的单位)演示分为零分的处理决定,应尊重评标委员会享有的独立评审权,所有投标的演示得分一致,更加说明公平公正;投诉人强调该项目软件定制开发,对需求的理解应写在标书里,软件开发能力更不是看短短演示来定论的。本公司完全具有本项目软件定制开发的能力,此次投诉影响了我公司合法权益,请求驳回投诉。中标供应商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机关予以确认。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于2015年8月7日进行开标,共有浙江泰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康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过评审,最后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低顺序推荐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截至本决定书作出之日,本项目已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尚未签订。(二)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第8项规定“”演示:无”;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一、总则”中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三、评标内容及标准”的技术方案及质量评分项目中“规定8分为系统演示”的分值为8分得分。(三)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供应商“系统演示”技术评分栏目评分都按零分处理,在此基础上按总分得分高低顺序推荐了中标供应商。(四)本项目已发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尚未签订。
本机关认为:(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规定出现存在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规定本项目招标无演示环节,但第三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有系统演示评分内容且分值为8分,两者相互矛盾。(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要求供应商进行系统演示,并对各投标供应商“系统演示”评分栏目统一打零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而评标委会员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无演示内容及《招标需求》未列明演示要求的规定和采购人代表意见去除了演示环节,对演示栏目8分分值按零分评分处理,致使评分标准总分变为92分,属于改变了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规定的评分标准及评审因素,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和评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关于第二点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要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进行评审”,、第三点规定“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修改或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第四点规定、“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等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本项目中标结果。
综上,浙江省公安厅装备共享平台采购项目采购评审过程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过程违法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本机关予以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本项目采购过程不合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