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2年贵州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3〕177号)

发布日期:2013-08-21    浏览次数:1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12年统计年报和2013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2012〕8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84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决定开展2012年贵州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是经常性工作,请各地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并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条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各地可在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基础上,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

        二、我厅总量处归口管理环境统计工作,科技处会同监测处、生态处、规财处开展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其中,“环境与生态监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领域的服务业财务统计管理工作,分别由监测处、生态处、和科技处负责;技术支持工作由贵州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

三、本次统计范围为从事环保服务业活动的企事业法人单位。行业范围包括:环境与生态监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46)、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为77,不含林业自然保护区管理、7712和7713)。凡主营业务为从事以上环保服务活动且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法人单位和行政事业法人单位均应报送有关报表。本次统计内容包括:环保服务业从业法人单位的单位基本属性、单位财务状况和从业人员数量等。

        四、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安排人员负责本地区统计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被统计的单位不受行业、部门、隶属关系限制,一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的调查统计。数据资料经县、市(州)逐级审核通过后并于nth="9"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0">2013年9月30日前上报省环保厅。目前,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系统正在调试,正式运行后可通过该系统报送数据,运行时间将另行通知。自2014年起,请各地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我厅报送数据,同时应提交纸质文件。

        五、请市(州)确定本地区负责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并于nth="8"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23">2013年8月23日前反馈到省厅科技标准处(回执单见附件)。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  王登建

  联系电话:(0851)5578633  传真:(0851)5573414

  联 系 人: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张亚学

  联系电话:(0851)5571242

  2013年8月20日

  附件:  附件1 各市(州)人员回执单.doc

       附件2 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制度.doc

       附件3.贵州省2012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调查名单(企事业).xls

       关于开展2012年贵州省环保服务业财务统计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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