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年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7-08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近年来,我省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围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取得实效,要抓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组织一次集中检查,逐项督促落实。对尚未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要抓紧研究制定,尽快实施,并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其中门槛高、手续复杂的,要本着尽可能方便高校毕业生享受政策的原则,制定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切实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对因保障措施不到位影响政策落实的,要加大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顺利实施。同时,要适应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采取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法规,提高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省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政策落实情况集中检查。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转方式、调结构的进程,积极为高校毕业生开发就业岗位。要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智力密集型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拉动作用,重点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创造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机会。

  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落实社保补贴、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上述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年底。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国有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筹实施基层服务项目,规范岗位管理,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积极促进服务期满人员就业创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扎实推进我省免费师范生到中小学任教工作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新录用教师招募工作,扩大毕业生到海外担任汉语教师志愿者规模。加大面向基层考录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力度。完善和落实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政策措施,形成长效机制。逐步扩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规模,鼓励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科研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项目实施,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创业政策,加强创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尤其要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国家和我省优先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智力密集型企业,支持通过网络创业带动就业。各高校要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学和人才培养全过程,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鼓励在校生积极参加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活动。要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创业教育教师队伍,要在教学考核、职称评定、培训培养、经费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要鼓励支持教师带领学生创业。各地要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将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培养创业意识,提高创业能力。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各地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注册门槛,创业地应按规定给予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2013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继续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项目,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给予无偿资金扶持。积极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良好的创业场所和服务,2013年从省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等创业者给予场租、水电费补贴。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对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创业孵化基地给予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从省级科研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软件和互联网等科技领域创业。要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提升俱乐部的服务能力,开展经常性的创新创业沙龙活动,推进高校毕业生创业。

  四、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各地、各部门、各高校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教育部门要做好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继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各高校要加快推进就业指导课程和学科建设,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教育和就业指导,着力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引导毕业生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树立“先就业、后择业”的观念,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主动就业。高校要建立完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全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队伍,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大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积极开展个性化的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的信息统计。支持高校发挥自身优势,实行校企对接,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校园招聘活动。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各地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扎实开展民营企业招聘周、大学生就业服务月、就业服务周、湖北省“两圈一带”专场招聘活动、大企业人才服务直通车、网络招聘服务月、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月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专项活动,广泛开展“就业服务进校园”、“荆楚就业校园行”、“就业指导校园行”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广泛收集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信息,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并组织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活动。健全就业信息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实现与高校校园网互联互通,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求职成本。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提供高效、便捷的就业服务。

  五、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援助工作

  大力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在全省组织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落实政策措施,完善服务手段,做好精细化、专业化、多样化的服务,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要继续完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服务管理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的沟通衔接,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信息衔接和服务接续工作。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开展“送岗位入户”活动,一对一地开展服务。要为每一名有就业愿望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至少一次政策咨询、一次职业指导和三次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信息,组织其参加两场招聘活动;对有职业技能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要提供一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机会;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其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要为其提供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的机会。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优先提供公益性岗位。对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公益性岗位,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从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社会孤儿、烈属和残疾毕业年度内高校及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给予每人8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尽快制定具体办法。

  六、营造公平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就业公平,保障高校毕业生合法就业权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地域、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规范签约行为,省内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探索建立国有单位招聘信息统一公开发布制度,加强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11〕84号)的规定,取消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毕业生在就业地、创业地办理城镇落户手续。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对毕业2年以上高校毕业生,被招录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的,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工龄按人事代理有关规定或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的年限认定。各地结合实际,可将当年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基本住房保障范围,缓解新就业高校毕业生的阶段性住房问题。

  七、推动高等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要深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升级的需要,合理确定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发展规模,改善人力资源供给结构。以就业为导向,建立招生规模、学科专业的动态调整机制。高校要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特色、争创一流。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逐步建立高校教学质量外部考评机制,指导高校加强实践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完善相关政策和激励措施,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搭建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加强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毕业生需求的前瞻性研究,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需求预测和发布制度,完善就业状况的反馈机制,引导高校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和重点产业人才供需对接机制,超前部署重点产业相关专业设置和培养计划,努力实现人才培养、社会需求和就业的良性互动。

  八、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落实责任、各方努力,加强引导、综合施策。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列入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具体目标、工作措施和进度,把责任落实到地方、部门和高校,把工作做到前面,切实缓解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切实保障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并力争有所提高。要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和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统筹安排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要密切关注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加强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要研究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长远措施。要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宣传力度,重点宣传新时期就业方针和就业创业政策措施,以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将个人理想融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和“五个湖北”建设进程中,到城乡基层、到中小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成长成才、建功立业。

  201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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