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申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次数:2

  川知发〔2016〕35号

  有关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局、相关园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报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的通知》(国知办函管字[2016]145号)要求,我局将于近期推荐符合条件的城市和园区,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及专利保险试点、示范。请符合条件城市或园区按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类型及期限

  (一)类型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试点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示范

  3.专利保险工作试点

  4.专利保险工作示范

  (二)期限

  以上试点示范期限为三年。

  二、条件要求

  (一)所有申报单位必须属于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城市或园区系列;

  (二)承担过国家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或专利保险试点的,才可申报工作示范,其他限申报工作试点;

  (三)对申报工作示范,要求:1.本地区已出台质押或保险的政策性文件或专项措施;2.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服务机制,具备常态化开展工作的基础;3.工作目标设定应高于省内已开展同类试点工作水准;质押融资金额、专利保险保障金额或项目数要力争年增20%以上;4.明确深化扩展和创新的工作内容;

  (四)所有申报城市或园区,均应安排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三、组织推荐

  (一)推荐方式

  由符合条件的市局和园区申报,省局择优向国家局推荐。

  (二)推荐材料

  申报城市、园区的申请函(含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于2015年4月3日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要求,明确工作目标、任务、重点举措、工作进度、人员和条件保障。申报专利保险工作示范,应会同保险公司,至少要推进两个险种投入运营。申报质押融资示范,应把评估与价值分析、质物处置和风险分担、投贷联动机制建设等作为重点内容。

  四、报送时间

  于4月11日前向我局专利实施处报送推荐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发送电子件。

  联系人:张言瀚 涂画

  电话:028-85577071 85577673

  邮箱:sczlss@163.com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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