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法定制度,进一步规范我省非煤矿山(包括尾矿库,下同)建设项目施工行为,严防边建设边生产行为;经省安监局第七十三次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决定,在严格执行《关于实施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备案的通知》(赣安监管一字〔2011〕223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备案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备案的程序
非煤矿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备案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安监部门意见后,报原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机关进行备案,安监部门的征求意见必须出具书面现场核查意见。其中:建设项目施工延期备案报省安监局备案的由设区市级安监部门组织现场核查,报设区市安监局备案的由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组织现场核查。核查的内容:
(一)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行为;
(二)开拓方式、筑坝方式、主要生产系统、重要设备设施等是否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组织施工;
(三)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备案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向省安监局申请施工工期延期,必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期备案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工期延长备案征求意见表(附安监部门现场核查书面意见);
(三)延期书面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未按期完成原因;2.已完成设计基建工程量,尚未完成的主要工程;3.下步施工计划,含基建工程量及基建工程进度表;4.下步基建所需炸药量;5.申请延长施工工期等。
(四)原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
(五)反映目前施工进展情况及与原设计对照的实测图纸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七)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八)安全生产许可证(改、扩建项目)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九)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十)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十一)其他所需材料。
各设区市安监局参照以上制定申报材料。
三、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建设工期监管。凡超过建设工期有效期,且又未在建设工期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机关申请办理施工工期延期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施工,限期补办延期备案手续。
(二)严格建设项目延长建设工期审查。对第一次申请延长建设工期时间超过半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备案批准不超过六个月。对第二次申请延长建设工期的,原则上备案批准不超过三个月。对第三次申请延长建设工期的,原则上不予以备案;但如确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无法完成的,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当地安监部门出具复核意见后,再予以备案。
(三)实行建设项目停建报告制度。凡施工中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施工建设,需停止建设施工三个月以上的,须制订停建期间安全对策措施,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凡停止建设施工超过一年的或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后一年仍未施工的,恢复建设前,必须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组织现场核查,并报省安监局。
(四)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大建设项目执法力度,对未按照设计要求建设和从事非法生产的、建设工期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经有关安监部门批复同意继续组织施工的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停止生产、停止排尾,限期整改。同时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辖区或本单位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