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4    浏览次数:2

各市级有关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关于开展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通知》(财教函〔2013〕243号)的有关精神,市财政局将组织部分市级事业单位开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与发证试点工作。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产权登记实施意义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与发证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理顺产权关系;有利于明晰产权主体,强化产权意识;有利于丰富资产管理手段,更好地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提高管理水平。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做好产权登记试点的相关工作。

  二、产权登记试点范围

  2014年选择部分市级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开展产权登记试点工作(试点部门和单位名单另附),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开展产权占有登记和发证工作。试点单位所办企业暂不纳入本次产权登记范围。

  三、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为了确保产权登记数据的准确性,试点单位应按照“先清后登”原则开展产权占有登记试点工作,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试点单位首先应按照《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暂行办法》(沪财教〔2012〕33号)的规定,开展资产清查核实工作。试点单位资产清查基准日为2013年12月31日。各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试点单位申报的资产清查核实相关材料,并将审核意见书面行文报送市财政局。

  (二)试点单位在完成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后,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产权占有登记表,核对无误后打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行文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打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和副本,并予以发放至相关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将作为事业单位今后办理相关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

  四、产权登记数据填报要求

  产权占有登记数据以资产清查核实数据为基础。为此,各试点单位应充分认识资产清查核实数据的重要性,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审核,确保试点单位资产清查核实数据的真实、合规、准确、完整。试点单位存在产权纠纷、权属不清晰,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未经批准的资产,其相关数据暂缓进行占有产权登记;待产权界定清楚、纠纷和争议解决完毕,或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补报批后再另行办理。

  五、产权登记工作时间安排

  (一)2014年7月31日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完成所属试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工作,并附试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资产清查报表、专项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二)2014年8月15日前,市财政局完成试点单位资产清查结果的审核工作,并出具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告知书。

  (三)2014年9月15日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权限内完成所属试点单位资产核实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在30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超过规定权限的,主管部门应将审核情况附试点单位资产核实申请文件、经济鉴证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报送市财政局。

  (四)2014年9月30日前,市财政局完成试点单位资产核实申请的审批工作,并出具资产核实批复书。

  (五)2014年10月15日前,相关主管部门应完成所属试点单位国有资产占有登记申请的审核工作,并报送市财政局。

  (六)2014年10月31日前,市财政局完成审核确认,核发产权登记证。

  六、产权登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分工协作。此次产权登记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所属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产清查核实和产权登记工作方案,建立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做好财务清理、财产清查等重点工作,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严格要求,确保质量。各相关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确保工作质量。各试点单位要对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核实申报资料和产权占有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对隐瞒真实情况,不如实填报数据,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各相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更正。

  各相关主管部门和所属试点单位要认真总结产权登记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和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市财政局沟通反馈,以便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权登记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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