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业部201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及第三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30    浏览次数:2

川农业函[2016]155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

  现将《农业部关于201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6〕8号)和《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23批次不合格兽药产品及20家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监督企业对其库存的同品种、同批号不合格产品依法销毁,对已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按照销售记录召回和销毁,监督企业自查整改,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对通报中四川美嘉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金芩芍注射液(批号:150101,鉴别不合格,含量为0.27mg/ml)、四川维尔康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硫酸新霉素溶液(批号:150704,鉴别1、含量测定样品无抑菌圈生成)和龙胆碳酸氢钠片(批号:150201,含量为标示量的8.9%)以及四川金瑞克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批号:20141114,含量为标示量的43.4%),企业所在市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2071号公告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省兽药监察所负责对上述20家企业的产品尤其是通报中涉及的产品进行一次兽药质量监督抽检。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我省的重点监控企业四川喜亚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其企业所在地市级兽医主管部门要依法立案查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限期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和整改报告,并将材料报送省农业厅,以便上报农业部。在未完成立案查处、未提交企业整改报告、未提交假劣兽药收回销毁记录前,不受理其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行政许可申请,不安排兽药GMP检查验收。

  三、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样通报中涉及使用假兽药批准文号、产品鉴别、含量检验不合格等情形的我省兽药生产企业,其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责令企业整改,查找原因,确保产品质量。经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审核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该产品的生产。省兽药监察所对鉴别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实施跟踪抽检,并要进一步检验,确定其是否存在改变制剂组方、非法添加其他药物成分等违法行为,为行政执法和打假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四、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通报的我省抽检的2个不合格兽药产品及其经营企业,其所在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库存的不合格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并实施处罚。

  五、各地要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三批假兽药查处通知的所有假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立即销毁,并对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六、要按照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生产企业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请于2016年4月27日之前将有关兽药案件查处材料和企业整改结果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七、各地要及时将抽检结果信息通报辖区内兽药经营企业(零售药店)、动物饲养场(小区、户)等有关单位,并要求其张贴在兽药质量公示栏内,以防止养殖者误买、误用假劣兽药,保证养殖环节用药安全。尤其是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要张贴农业部公布的2015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生物制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通报附件1)。

  八、各地要加强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GMP后续监管,对违反兽药GMP规定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要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GSP后续监管,强化兽药源头管理,维护好兽药经营市场秩序。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对2014年3月3日后生产、符合从重处罚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九、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6〕8号和农医发〔2016〕9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6年4月27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hm2002hm@163.com),由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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