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2
皖经信煤炭函〔2016〕369号

各产煤煤炭管理部门,淮南矿业集团、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善煤炭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发改运行〔2016〕593号),现就贯彻落实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的重要意义
  重新确定煤矿生产能力,规范和改善煤矿生产经营秩序,是实施供给侧改革,理顺煤炭市场供求关系,加快推进煤炭企业扭亏脱困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精神,切实统一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发改运行〔2016〕593号文件各项要求,讲政治、顾大局,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监督煤矿实施减量化生产,坚决遏制超能力生产行为,切实落实节假日停产和维护公平竞争等规定,全力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积极促进煤炭行业扭亏脱困。
  二、科学组织制定煤矿减量化生产方案
  各煤炭企业要按照重新确定的煤矿生产能力(见附件)督促所属煤矿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原则上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的要求,科学调整生产计划和作业安排,并严格进行审批。生产特定煤种、与下游企业机械化连续供应以及有特殊安全要求的煤矿,可在276个工作日总量内实行适度弹性工作日制度,也可以采取集中生产、集中休息、集中检修的方式组织生产。鼓励煤矿采取两班作业制,或者减少每班的作业时间,努力减少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员。各煤炭企业应于4月30日前将所属煤矿实施方案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同时按煤矿属地报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三、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各煤炭企业要从2016年5月1日起认真督促所属煤矿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更换井口生产能力公告牌。切实加强矿生产能力管理,严格执行原煤产量填报制度,进一步加强计量、盘存等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少报、瞒报及拖延不报,严禁以商品煤产量代替原煤产量进行填报,对存在超能力生产行为的煤矿及时进行查处,确保各煤矿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不得超能力、超强度生产。各煤炭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所属煤矿下达(或变相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
  四、切实加强对煤矿生产秩序的监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属地煤矿生产能力管理,接受职工、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及时掌握煤矿生产动态,认真按照煤矿制定的实施方案对休息日停产期间进行随机检查,对实施方案不按规定备案,或不按实施方案组织生产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和通报。涉及侵犯职工休息、休假权益的,及时移送劳动监察部门查处。加强对超能力生产行为的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对发现超能力生产的煤炭企业、煤矿及其负责人要依法严肃进行查处,并根据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实施限电、限票(税务发票)、限运力、限火工品、列入黑名单进行失信公示等联合惩戒措施。

  附件:安徽省煤矿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表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15日
相关附件:
1. 安徽省煤矿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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