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1    浏览次数:3

  各市、县(区)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加强我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及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4月13日

  安徽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18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厅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徽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省重点航道建设及养护和重点水域重要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下列原则管理:

  (一)规划引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的相关行业规划要求。

  (二)突出重点。对能够促进腹地经济发展、保障航道安全畅通的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三)公开公正。专项资金实行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等环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四)激励约束。省交通运输厅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强化评价结果运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分配方案制定和绩效评价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项目和资金申报

  第五条  重点航道建设,是指国家、省规划的干线航道网项目以及纳入“省市共建”的一般性内河水运项目建设,不包括经营性航道项目建设。

  第六条  重点航道养护工程,是指在规划Ⅳ级及以上的通航河流或船舶流量较大的其它通航河流上,为恢复或改善航道技术状况、提高航道维护装备水平所实施的航道专项养护工程。包括规模较大的航道及航道设施的监测、修复、疏浚、清障、航道养护设备、航道设施备品备件的采购以及其他资金规模较大的养护工程,经营性航道养护工程除外。

  第七条  重点水域重要安全保障设施建设,是指在淮河水系、新安江水系、巢湖水系、长江支流等通航水域、湖(库)区、主要渡口等重点监管水域实施的安全保障设施建设。包括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应急救助系统建设、巡航救助趸船购置、海巡艇(救助艇)购置、水上支持保障系统建设等。

  第八条  省地方海事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储备管理工作。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由所在市(省直管县)地方海事(港航管理)局向省地方海事局提出申请,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全省水运发展等相关规划;

  (二)项目法人已确定,有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

  (三)重点航道建设及重点水域重要安全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复。重点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已经编制完成。

  第九条  省地方海事局按照申报项目的投资规模和施工难易程度,组织相关单位及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条  每年8月底前,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市政府直属港航管理局)根据入库项目情况、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地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会同级财政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重点航道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所在市政府与省交通运输厅已经签定“省市共建”协议;(2)项目完成初步设计文件批复。

  (二)重点航道养护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完成省地方海事局审核批复。

  (三)重点水域重要安全保障设施建设项目已经完成初步设计批复。

  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实施的可能性,项目投资概算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确定补助项目。每年10月底前,省地方海事局根据各市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情况,从项目储备库中选择部分备选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在省交通厅门户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确定为专项资金补助项目。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专项资金补助在年度预算额度内进行分配。原则上重点航道建设项目,省级补助资金不超过概算工程费用(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60%,且单个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和省级补助;重点航道养护工程,总投资由省级专项资金全额安排;重点水域重要安全保障设施建设,省级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工程总投资(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40%。

  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已经确定的补助项目,按补助标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将专项资金下达到有关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资金。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用于省定重点航道建设、养护和重点水域重要安全保障设施的直接建设支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或用于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办公设备购置或经营性水运设施建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有关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专项资金开支范围、审批程序、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要求,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有关市县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内部监管机制,保证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将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违反相关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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