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科技计划重大项目监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保证项目实施质量,客观评价项目实施效果,提高项目管理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制定相关条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监理,是指对国家在新疆实施的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等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项目监理工作,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项目合同、实施方案等文件为依据,遵循诚信守法、公平公正、科学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指导和协调。日常工作由项目监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监理办公室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科研条件与财务处、有关业务处室参与。
第六条 按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设立监理专家组,每组由8-10名监理专家组成。监理专家组设组长一名,负责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监理专家人选由业务处室从专家库中挑选推荐,项目监理办公室审查,厅务会讨论后由科技厅聘任。
第七条 监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熟悉国家、自治区的相关科技法律、法规、政策;
(二)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本行业的国内外进展情况和发展前景;
(三)具有承担科技计划项目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经验,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流程;
(四)公平、公正,无科研不端行为;
(五)自愿参加监理工作,有充分的时间完成监理任务。
第八条 监理专家组根据项目监理办公室的要求独立开展监理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干预。
第三章 监理内容、流程与方式
第九条 监理内容:
(一)项目组织管理情况;
(二)项目执行的整体进度和项目年度计划完成情况;
(三)项目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
(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及示范推广情况;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 监理工作的流程:
(一) 每年2月底前由监理专家组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监理内容,商项目组提出当年项目监理计划报项目监理办公室及业务处室;
(二) 项目监理办公室商业务处室批准监理计划,分步实施监理内容;
(三) 监理专家组在每年3月底前向项目监理办公室及业务处室提交上年度项目监理报告;
(四) 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及时调整的,监理专家组应及时报告项目监理办公室及业务处室;
(五) 项目验收前,监理专家组向项目监理办公室及业务处室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监理方式:
监理专家组应在项目拟定年度计划、项目执行中期、项目验收等重要节点进行各种方式的监理。
(一)现场监理:现场监理为主要监理方式,每年至少一次在项目实施现场进行抽查和考察监理,并提出监理意见;
(二)书面监理:根据项目组提供的项目执行情况阶段性总结、年度工作总结,特殊情况报告等材料和数据,对照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并提出监理意见;
(三) 会议监理:监理专家组成员参加项目总结会、汇报会,必要时可召集项目组成员就项目执行过程中不明确、不确定和其他有关问题进行会商和监理。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项目监理办公室职责与权利
(一) 依据监理项目的性质和内容,按照监理专家条件组织监理专家组;
(二) 为监理专家组提供被监理项目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计划任务书、实施方案等开展监理工作必备文件和材料;
(三)组织、管理、协调监理专家组开展监理工作,及时与监理专家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沟通,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解决监理工作和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四)将监理专家组的监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项目组,对监理中反映出的问题,责令项目组及时整改;根据监理意见和建议,提出对被监理项目调整、暂缓执行、终止执行及记录信用档案等意见;
(五)对监理工作不力,没能按照计划完成监理任务的监理专家责成其改正,对由于主观原因而给项目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理专家可取消其监理资格;
(六)对监理工作不积极支持配合或支持配合不力的项目承担单位责成其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监理专家组职责与权利
(一) 根据被监理项目计划任务书、年度工作计划的内容,制订监理计划,报项目监理办公室审批;
(二) 制订年度监理经费使用计划,报项目监理办公室审批。监理经费的使用范围是:交通费,食宿费、出差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资料费等;
(三) 负责将年度的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存在问题分析和采取措施建议等材料、监理经费使用情况等报项目监理办公室;
(四) 维护项目承担方的合法权益,及时向项目监理办公室反映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守项目执行过程中所产生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 对没有按照合同计划实施的项目,有权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对执行合同有问题的项目可以向项目监理办公室提出调整、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等建议;
(六) 对项目承担方无故不履行职责、不配合监理专家组工作的,有权向项目监理办公室反映并记入监理档案;
(七) 自主支配使用经批准的监理经费并接受项目监理办公室监督;
(八)监理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从事监理工作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办公室批准后辞聘。
第十四条 项目组职责与权利
(一) 接受和积极配合项目监理专家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二) 按时向监理专家组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 对监理结论存在意见有权向监理专家组解释或向项目监理办公室提出申诉;
(四) 对监理专家的违规违纪问题有权向项目监理办公室反映;
(五) 监理专家与项目执行有利益关系的,有权提出回避。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 积极支持和配合项目监理专家组的工作,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
(二) 督促项目组按要求接受监理,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三) 配合项目监理办公室做好监理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在项目监理工作中积极参与、认真负责、客观公正,为保证项目的顺利有效实施做出重要贡献或通过监理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监理专家,项目监理办公室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对无故一年不参加或因故不能参加监理工作活动的监理专家,按自动辞聘处理;
第十八条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损害项目组或项目监理办公室合法权益、擅自公开或泄露被监理项目技术或商业秘密的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监理专家,项目监理办公室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监理资格等处罚。
第十九条 项目组如有不接受监理专家组的监理,不参加、不配合监理专家组组织的监理活动,不按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材料数据或其他妨碍监理工作正常开展的行为,项目监理办公室将向项目组提出警告,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项目监理办公室和各业务处室工作人员在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中有无故干预监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对监理专家组反映的重大问题没有及时处理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由自治区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