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6年第二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1    浏览次数:1

川农业函[2016]12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畜牧)局(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通知的所有假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立即销毁,并对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厅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厅。

  二、对列入农业部2016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通知附件的我省2家标称生产企业的3个批次假兽药产品,其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对相关企业进行突击检查,重点检查其库存和留样产品,核查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发现有以上兽药产品的,一律封存抽样,并送省兽药监察所检测。经检测,对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判定为假兽药或劣兽药,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的规定从重从严处罚。

  三、各地要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和材料报送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4〕538号)的要求,及时将有关从重处罚的兽药案件查处材料和企业整改结果报我厅,以便上报农业部。

  四、请在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通知”栏中下载农医发〔2016〕7号文件。各市(州)要在2016年4月10日前完成相关清查、整改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兽药监察所(联系人:华梅,传真:028-85555625,邮箱:hm2002hm@163.com),由省兽药监察所负责汇总后报省农业厅。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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