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函[2016]15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2015年,全省按照农业部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的总体要求,认真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全省继续保持“瘦肉精”“零检出”。为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始终保持对“瘦肉精”的高压严打态势,努力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6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138号)要求,现就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切实做好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关键环节
紧紧抓住饲料、兽药、畜牧养殖、收购贩运和屠宰等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检查和监测力度,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巩固“瘦肉精”监管成效。
(一)饲料环节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全面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意见》(川农业函[2015]350号)精神,大力推进《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全面实施,提升饲料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开展全省饲料行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6]96号)要求,认真开展饲料行业监督检查,强化生产企业原料管控,严格执行原料查验和检验等制度,督促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以及对饲料进行再加工或添加物质;严格执行《2016年全省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川农业函[2016]95号),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监测重点,严厉打击饲料中非法添加“瘦肉精”行为。
(二)兽药环节
继续对全省兽药生产企业GMP和兽药经营企业GSP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或其他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整治。认真执行《四川省2016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川农业函[2016]84号),加大对兽药产品中违法添加氯丙那林、班布特罗等新型“瘦肉精”的监测力度,依法查处非法添加“瘦肉精”等禁用物质的违法行为。
(三)养殖环节
大力开展畜禽健康养殖宣传教育,进一步落实养殖场(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养殖场(户)健全养殖档案,完善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无“瘦肉精”保证制度。严格按照《2016年全省养殖动物“瘦肉精”专项监测方案》(川农业函[2016]104号)要求,以育肥期的生猪、肉牛、肉羊为监测对象,以年出栏生猪50头以上、肉牛10头以上、肉羊20只以上的规模养殖场(户)为监测重点,日常监测应确保监测范围内的每一场(户)每批生猪、肉牛、肉羊出栏前至少被监测一次,重大节日期间要加大监测数量;全省分别在4月和9月两次对监测范围内的生猪、肉牛、肉羊养殖场(户)集中开展“拉网式监测”,拉网监测中要加大使用“瘦肉精”快速检测联卡的比例,监测“瘦肉精”种类不少于8种。
(四)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
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切实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严格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按照《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要求,强化收购贩运和屠宰环节“瘦肉精”监测,特别要加大对屠宰后膀胱内尿液中沙丁胺醇的监测力度。
三、严格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明确整治任务,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将专项监测与督导检查相结合,确保重点突出、措施有力、任务细化、要求明确,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瘦肉精”快速检测卡采购管理,确保检测卡质量。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加强执法检查,认真执行“瘦肉精”监测计划,进一步完善检打联动机制,做到有案必查,一旦发现问题,一律追踪溯源,一查到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确认涉嫌违法添加或使用“瘦肉精”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
(三)强化信息报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分别于2016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0前报送季度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6月底和12月底前报送半年和全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涉及涉嫌违法添加或使用“瘦肉精”的案件,要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向省厅报告,及时报送案件处理和结果追踪等情况。
联系人:厅饲料处(站) 苏靓娜
电话:028-85541017,15108230733
邮箱:815705692@qq.com。
附:2016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季度情况统计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8日
附件:
2016年“瘦肉精”专项整治季度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检查饲料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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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兽药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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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生猪及肉牛肉羊养殖场(户/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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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活畜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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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场、点)(个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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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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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问题(起)/涉及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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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整改(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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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件数/办结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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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案件涉案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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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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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司法机关案件涉案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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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公开(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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捣毁窝点(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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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无证照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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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证照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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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宣传材料(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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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宣传(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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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培训(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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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培训(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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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按季度报送,2016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及12月30前分别报送第一、二、三、四季度的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