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5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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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6〕216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

长效机制的通知

綦江府办发〔2015〕10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部门,国资公司,有关单位: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千家万户幸福安康,关系社会和谐稳定。为规范我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全区建设领域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长效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管理

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进入专用账户。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凭施工合同,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保障金缴款通知单,与银行签订《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协议》后,将保障金存入专业账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凭保障金缴纳单、存款证明、《协议书》和其他规定手续,方可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集中账户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区建筑业协会和区房地产开发协会分别制定《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集中账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两个行业协会应建立“互助储金”性质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集中账户。

区建筑业协会和区房地产开发协会为其会员单位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集中账户,并由两个行业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信用担保,担保金额按项目总承包合同价的2%标准计算为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3倍。凡按标准在集中账户内足额缴存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会员单位,在办理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时,由两个行业协会分别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担保函》,可不另行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原已办理了施工许可项目的会员单位,可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专用账户内已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会员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需使用集中账户的资金,完善相关反担保法定手续后,由两个行业协会的存款账户向银行担保,快速处置清欠工作。

凡使用过集中账户内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的会员单位,1年内按应补足数额加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进入专用账户后,才能办理施工许可。

三、建立区级财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制度

按照綦江府办〔2015〕42号文件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要建立财政支持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制度,用于处置政府性投资项目民工工资清欠应急保障。区财政部门建立相应额度的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制度,凡20个街镇和区级部门(如:教育、市政、卫生等)报建的项目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在符合其他规定的情况下,直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在紧急情况下,使用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应在使用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足,并缴存入原账户。

四、建立国资公司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集中账户

参照建工集团在市城乡建委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集中账户的做法,按照綦江府办〔2015〕42号文件要求国资公司应建立集中账户储备农民工工资清欠专项资金的要求,区城投公司、水务集团、旅游集团、渝南资产经营公司、南州投资公司、地产公司均应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额度在500—100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集中账户,专项用于农民工工资清欠应急保障。同时,以国资公司下属具备资质的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承揽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免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国资公司使用集中账户,应在使用后15个工作日内补足,并缴存入原账户。

五、加强“平安卡”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根据《建筑业从业人员平安卡管理制度实施方案》(渝建发〔2013〕65号)、《关于切实做好2015年平安卡管理制度推进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5〕50号),在辖区内建筑工地全面推进实施“平安卡”管理制度,逐步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信息化管理,提高清欠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总承包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对从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工作负总责。总承包企业应在项目建立专门管理机构,要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利用刷卡信息建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考核、工资的挂钩。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分包企业为从业人员刷卡进出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自觉接受总承包企业的监督管理。凡建筑业从业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必须持“平安卡”上下班。从业人员变换施工工地,应当变更“平安卡”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平安卡”在用工管理,个人信用,工资支付及保险等方面的功能拓展,有效化解劳资纠纷。

六、探索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资直付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直付监管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09〕65号)文件精神,在项目建设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建立农民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企业从劳务费中按月将农民工工资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农民工工资支付。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开户银行每月定期将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反馈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和监督反馈机制,在工程项目阶段性验收时,由现场监督人员收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反馈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发放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立即整改。

七、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对建筑业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现场行为进行评价打分,实时公布评价结果,并纳入政府招投标评分,实现市场与现场联动。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主动了解参建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变投诉上访为主动下访。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制定清欠维稳工作应急预案,配合区级有关部门处置因拖欠工程款和工程款结算纠纷导致欠薪引发的集访、群访等突发事件。

八、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打击力度

在清欠工作中,既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又要加大对恶意讨薪行为的打击力度。区人力社保部门要牵头建立农民工工资审查核算机制;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假借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实则讨要工程款的企业,要作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严重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与其市场准入、政府招投标资格审查、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资质就位和升级、增项、评先评优等行为挂钩;公安机关要对组织、教唆、怂恿农民工采取非法方式和过激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加大打击处置力度,对涉嫌犯罪行为的,要依法追究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控制人和相关等人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九、健全区级部门清欠工作的联动机制

区级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和“归口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密切协作配合,明确职责,严明纪律,大力开展排查、清欠整治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的监管,畅通维权渠道;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信访维稳、应急处置,拖欠主体责任追究等制度,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日常监管,尤其是要加强重大节庆、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排查检查,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协调、早处置,努力把问题处理在基层,将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要建立信息通报、协同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要切实加强信息收集、研判、报送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搞好预警防控,抓早、抓小、抓苗头,积极避免和快速妥善处置违法讨薪、集访上访等突发事件。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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