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3    浏览次数:2

苏农科〔2013〕13号

  各市、县(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我委制定了《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3年9月17日

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工作,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教兴农和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的农业技术进步与推广成果奖,用于奖励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丰收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对获奖成果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

  第三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丰收奖奖励政策、指导和监督丰收奖评审工作、审核丰收奖拟获奖项目及等级。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省农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数量

  第四条  丰收奖主要奖励种植、园艺、畜牧及农机、林业、生态农业、智能农业等领域,在推进优新品种主体化、高新技术普及化、高效模式多元化方面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主要技术须有厅(省辖市)级以上(含)农业科技创新与推广项目任务来源。

  第五条  丰收奖奖励对象为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推广、教学、科研、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等单位及个人,重点奖励基层农业推广单位及个人。

  第六条  丰收奖每次奖励不超过50项,设一、二等奖,其中一等奖约占30%,二等奖约占70%。

  第三章评审标准与申报条件

  第七条  评审标准

  (一)一等奖评审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技术集成创新能力强,成果创新性好,技术普及率很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领先;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农民增收很显著。

  (二)二等奖评审标准。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技术集成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创新性较好,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组织管理水平省内先进;推进产业发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农民增收显著。

  第八条申报条件

  (一)近三年内通过有关部门组织验收或评价(鉴定)的集成创新与推广成果。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项目,需通过省级部门组织的验收或评价。

  (二)农产品质量符合地方、行业或国家标准。

  (三)具有成果应用证明。

  (四)推广或创新技术中的有关物化新成果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五)无重复报奖内容。

  (六)成果无争议。

  (七)知识产权明晰,无纠纷。

  推广项目的核心技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优先申报。

  第四章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第九条  主要完成人

  (一)一、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最多25人。

  (二)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三分之一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集成创新、示范推广、技术咨询、培训和开发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三)主要完成人中,县及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7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50%,前10名中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40%。

  (四)主要完成人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所在单位盖章。

  (五)主要完成人不能作为本项目的验收或评价(鉴定)小组成员。

  第十条  主要完成单位

  (一)主要完成单位必须是在农业技术集成创新与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并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主要完成单位最多6个,按对成果贡献大小排序。

  第十一条  凡获得丰收奖个人奖励证书的人员,均为丰收奖主要完成人。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作为丰收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一个人不得同时作为丰收奖两个以上(含两项)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技术评价和经济效益计算

  第十二条  技术评价

  (一)技术评价包含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评价),须由项目下达单位组织验收或省辖市级(含)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评价)。推荐申报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的需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或成果鉴定(评价)。

  (二)技术评价材料包括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三条  经济效益计算

  (一)按奖励办公室规定的经济效益计算办法进行。

  (二)经济效益计算需填写主要参数、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数据。

  第六章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十四条  由省辖市农委牵头,组织成立丰收奖市级评审小组,由5-7位相关专家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行业),负责本市丰收奖的申报、初评和推荐等工作。评审小组名单报奖励办公室备案。

  省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由奖励办公室组织初评。

  第十五条  奖励办公室成立专家组,负责丰收奖评审工作,提出获奖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建议。专家组由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专家7-9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2人,并兼顾有关行业专家)。

  第七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六条  初评

  (一)市级评审小组根据下达的申报指标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和初评工作,推荐优秀项目报送奖励办公室。

  (二)奖励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省属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初评,将优秀项目推荐进入省级评审小组评审。

  (三)申报丰收奖须提交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不需另加封面: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验收或鉴定(评价)证书。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项目实施区域3个县以上的,至少3个县提供证明;3个县以下的,每县提供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或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评审

  (一)奖励办公室对初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申报和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二)专家组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结果须由到会评审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评审结果经奖励委员会审核后由奖励办公室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待异议处理完毕后,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对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

  第八章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二十条  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在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材料寄出邮戳时间为准)向奖励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二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处理,省辖市农委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如下: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省辖市农委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二)省辖市农委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三)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省辖市农委将处理结果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四)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省辖市农委将异议材料报奖励办公室处理;必要时,奖励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知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省辖市农委、省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如下:

  (一)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二)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三)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奖励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四条  异议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其本次获奖资格;20个工作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及省辖市农委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立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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