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各地、州(市)经信委、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委机关各处室(局)、各地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121号)的精神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用,为做好自治区经信系统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调解组织领导
自治区经信委主任王永明同志是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斯拉因·司马义同志具体分管行政调解工作。
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负责自治区经信系统行政调解日常工作,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黄蓉蓉同志承担行政调解具体工作。
联系电话:0991-4513884、13999193055
二、行政调解适用范围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行政赔偿纠纷;
(三)行政补偿纠纷。
三、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自治区经信委法规处在收到行政调解请求后,对能够当场调解的,应当当场调解;需要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的,应当在收到行政调解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告知当事人。决定不启动调解程序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原因。
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按照行政调解案件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