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5-15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现就调整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补贴标准,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属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或者农村富余劳动力,且按规定缴纳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000元;属于协保人员的,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本次调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本次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调整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2〕36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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