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关于开展全省县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省级审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1    浏览次数:2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局:

  2012年1月,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厅6部门联合编制下发了《关于抓紧组织开展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在全国率先启动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农村自来水规划。目前,全省大部分县(市、区)已经完成自来水工程规划初审,对具备省级审查条件的县(市、区),将按照“条件成熟一个,上报一个,审查一个”的方式,开展县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机构组成

  1.审查工作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水利厅联合主持审查。

  2.审查专家组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等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审查技术组专家组成。

  3.审查技术组由规划、水文、水工、给排水、概算、环评、水保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二、审查程序

  1.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将经该县人民政府认定的规划报告送审稿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上报文件应附县人民政府对规划各项内容(特别是该县2020年城镇化率、规划供水总人口、供水水源选定、自来水工程供水分区布局方案、设计供水总规模等重要指标)的认定文件(参考格式详见附件)和县(市、区)发改、水利、县委农工部、县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六家联合向县政府请求对县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报告认定的请示。

  2.设区市城市周边农村的自来水规划是设区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部分,规划成果除须经过县(市、区)长办公会通过外,还必须经过设区市政府市长办公会通过后并行文报送至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3.审查技术组对各县(市、区)初审后的规划进行核查,筛选出满足审查条件的规划报告,并形成初审意见,提交省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审查专家组。

  4.审查专家组在技术组初审的基础上,对县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进行审查。

  三、审查内容

  县(市、区)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报告(文本、附表、附图)。

  四、审查要点

  1.供水水源尽可能选择优质水源、可控和可靠水源,源水水质检测报告必须达到地表水或地下水水质检测标准相关要求。

  2.做好水源和供水区的两个统筹,按照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供水分区。供水区的供需平衡分析必须符合要求,要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对供水区域水资源进行供需平衡分析,在不同供水保证率条件下进行水资源合理配置,满足供水分区的水源水量需求。

  3.水厂规模的确定不能受“行政区划、投资规模、建设主体、已建水厂”四个影响,统筹兼顾,合理确定水厂规模。

  4.必须做到统筹解决规划内和规划外人口,统筹水源和供水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推行“一县一网、一乡一网、多乡一网”等区域性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

  5.统筹水源和供水区时要考虑设区市的城区人口与供水需求,大力将城外优质水源引进城市。同时,扩大城区现有自来水供水能力,延伸城市自来水管网覆盖城区附近的农村,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6.典型工程选取要有代表性,工程布局要合理,工艺选择要进行方案比选,投资控制要合理。

  五、市、县参加审查会人员

  各设区市发改委、水利(水务、水电)局分管领导,各县(市、区)发改、水利分管领导,规划报告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主要编制人员。

  六、审查意见及成果应用

  1.经审查专家组通过的县(市、区)级农村自来水规划审查意见,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联合行文印发县发改委、水利局,抄送设区市发改委、水利局。

  2.县(市、区)发改委、水利局、农工部、财政局、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联合行文将《县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委农工部、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备案。

  3.省水利规划设计院将各县农村自来水规划汇总形成全省农村自来水规划,由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联合行文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七、审查总体进度要求

  2012年底前开始启动县(市、区)级农村自来水规划审查,2013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县(市、区)级农村自来水工程规划审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水利厅

  2013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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