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中小学优秀学生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2〕110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长寿区中小学优秀学生奖励办法》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长寿区中小学优秀学生奖励办法
为加强学风建设,深化素质教育,提高育人质量,激励广大学生成长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名额
每学年评选100名品学兼优的普通中小学生,其中,小学生40名、初中生30名、高中生(含中职生)30名。
二、参评条件
在区内中小学就读的长寿籍学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健康,学习努力,各方面表现良好,学期末操行评定为优或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A;
(二)期中、期末考试科均成绩按100分计算,小学各科为优秀,初中科均90分以上,高中科均85分以上;
(三)体育综合成绩在80分以上。
在符合上述条件基础上,获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举办的学科类、素质类竞赛奖,或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公益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表现突出,或在其它重大活动中表现优异的优先推荐参评。
三、评选程序
(一)区教委牵头,组建区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二)推荐。公开奖励办法,采取学生个人申报、班级公推等方式,经层层公正筛选,形成推荐人选,在校内公示5天无异议后报送区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
各街镇教管中心、直属小学、初中、九年制学校推荐人选不超过3人,市级重点高中不超过10人,一般高中不超过5人。
(三)初评。区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奖励对象的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后,面向社会公示5天。
(四)审定。初步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报区政府审定。
四、奖励办法
被评为优秀的学生,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表彰。
五、监督办法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近3个学年内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2.言行不符合《守则》、《规范》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3.无故不参加学习、实践活动,无故损坏学校公物;
4.本学年内中途休学、转学或无学籍的;
5.其他不符合道德行为规范的。
(二)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则取消其获奖资格,追缴已发证书和奖品。若系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工作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