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9    浏览次数: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筑高端产业高地,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工作,全面提升我市二、三产业园区自主创新能力,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认定与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第三条  市级高新区要成为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符合条件的市级高新区,可优先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

  第四条  市级高新区要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要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  市级高新区应当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区内企业,进行调整;强化知识创新体系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第二章  认    定

  第六条  市级高新区遴选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二、三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七条  认定为市级高新区的园区应当同时满足产业基础、创新能力、改革创新、对外开放、发展环境五个方面的条件。

  第八条  产业基础方面需满足的条件:

  (一)主导产业为全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区域特色突出且具备较为完善的产业链。

  (二)在五大功能区所在区域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二产业园区: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高于5%。

  2.年工业总产值不低于100亿元。

  3.年销售总产值不低于50亿元。

  4.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不低于60%。

  5.产业增加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

  6.园区工业集中度不低于50%。

  7.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低于0.6吨标准煤等。

  三产业园区:

  1.园区年营业总收入10亿元以上。

  2.服务业增加值在同类园区中名列前茅。

  3.园区内或者毗邻园区聚集了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现代服务业企业。

  4.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市场、物流、金融、零售、创意产业、电子商务、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体系。

  第九条  创新能力方面需满足的条件:

  (一)园区能不断培育涌现出领军人才、科技实业家。

  (二)有持续承担市级以上科研任务的能力,有完成市级以上科研任务的经历。

  (三)二产业园区:

  1.拥有一定数量的市级以上专业研发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2.拥有一定数量的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或者分支机构。

  3.研发总投入占营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0.5%。

  4.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5.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在同类园区排名靠前。

  6.每万名从业人员拥有发明专利数达到10件以上。

  7.每万名从业人员中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数不低于1000人。

  8.拥有支撑企业发展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服务体系等。

  三产业园区:

  1.企业能够及时捕捉社会需求,持续开发出新产品新业态。

  2.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大于1%。

  3.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2%以上。

  4.有研发投入的企业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第十条  改革创新方面需满足的条件:

  园区具备开展改革试点的条件,具有强烈的改革意愿,且已在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第十一条  对外开放方面需满足的条件:

  1.围绕我市内陆开放高地建设,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

  2.吸收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更高起点上全域、全面、全方位、高水平地扩大对外开放。

  3.外贸经济占总体经济达到一定比重,具有一定的外向型产业集群基础。

  4.实际利用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近三年平均每年实际利用内资50亿元以上。

  5.开展对外交流合作,与其他省(区、市)建立了一定的经贸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发展环境方面需满足的条件:

  1.当地政府在财政、规划、土地审批、人事管理方面,授予园区一定自主权。

  2.园区的发展建设已经纳入所在区县(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且当地政府已制定支持园区发展的优惠政策和组织保证措施。

  3.选址位置、四至范围及边界拐点坐标明确。

  4.规划建设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5.基础设施完善,服务配套设施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健全,产业发展支撑能力强。

  6.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健全,创新创业环境优。

  7.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力度大,产城融合发展形势好。

  8.社会治安状况好。

  第十三条  市级高新区认定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向市政府提出创建申请,市科委负责受理申报资料。

  申报资料包括:1.园区申报表;2.园区创建市级高新区工作方案;3.园区产业发展规划;4.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潜力评价结果;5.园区相关文件汇编,包括园区批复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规划类文件,以及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政策支持类文件。

  申报资料要求:1.有关数据以统计机构提供数据为准;2.园区申报用地范围与面积原则上应当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国家相关部委备案数据。

  (二)论证。市科委牵头组织专家组,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市级高新区认定条件进行论证评审,形成意见后再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

  (三)审定与批复。对通过专家组论证且得到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园区,由市科委将认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审定的市级高新区,由市政府批复设立“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十四条  常年受理市级高新区认定申请,市科委适时组织论证,集中向市政府报批。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市级高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园区相关数据报表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十六条  每两年对市级高新区进行一次考核,由市科委牵头组织专家组按照《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指标》(另行制定)进行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分为达标、不达标两种。

  第十七条  对于考核达标且基本达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标准的,优先支持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支持创建现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拓展区;对于连续两次考核不达标的市级高新区,由市科委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取消市级高新区资格。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市内外优质资源向市级高新区集聚,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市级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改革试点。

  第二十条  鼓励市级高新区大力开展科技创新,通过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市级高新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  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一次性给予每个新批准设立的市级高新区100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建设科技资源共享用户工作站暨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中心。该中心纳入全市科技线下服务体系进行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总数,是指实现了产值或者营业收入的工业企业、高技术服务业、运用先进技术的建筑业企业的数量总和。

  本办法所称专业研发机构,是指研究院所、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等。

  本办法所称科技服务机构,是指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检测检验中心、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服务机构、科技咨询机构、科技金融机构、科学技术普及机构、众创空间,等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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