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 月 9日,浙江省财政厅修订了《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为方便对《意见》和《标准》的理解和适用,现就《意见》和《标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规范和监督全省财政执法机构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财水平,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10年9月10日,浙江省财政厅制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浙财法〔2010〕17号)。2015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财政部也于2013年制发了《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根据省政府和财政部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新的工作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省政府令第335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结合我省财政执法实际,我们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为《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
二、《意见》和《标准》的主要内容
为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遵循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的原则,规范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程序制度以及对财政违法行为违法程度的划分,同时也为了加强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意见》和《标准》在职责范围内作了适当补充和细化。《意见》共分为总则、裁量原则、裁量规则、量罚情节与幅度、裁量权制度和监督机制、附则六章。具体细化内容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原则性指导。财政行政处罚执法依据较多,具体裁量标准不同,很难形成一个适用于所有财政行政机关执法情况的具体裁量标准。执法单位不但在执法依据方面差异很大,而且各自管理的行政事务也复杂多变,很难全面、周全地予以概括。指导意见规定得越多、越具体,反而越容易脱离实际,对执法机构构成一种羁绊和束缚。《意见》针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中的一些共性问题,作出原则性规定,要求合法裁量、合理裁量、综合裁量,从宏观上对财政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予以把握和指引。
(二)明确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的裁量权限。《意见》中对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的制度一一予以列明,其中包括陈述、申辩制度、听证制度、裁量说理制度、回避制度。为使财政部门更好地区分违法行为性质,《意见》中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并用相关条文予以细化描述。为了在保证财政行政效率的同时,有效控制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滥用,加强财政行政机关的自律和自我规范,《意见》中对量罚情节与幅度、裁量权制度均予以明确规定。《标准》也在上位法的基础上,结合我省财政执法实际,在职责范围内作了适当补充和细化,不同违法情节视严重程度不同,分档处理,确保罚责一致。
(三)明确财政部门行使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制。因执法人员裁量权滥用引发的执法不公,同类案件畸轻畸重等情况的出现如何控制和规范,一方面依赖于对裁量权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依赖于对监督机制的完善。《意见》规定财政机关按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要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职能分离,这从很大程度上保持了行政处罚的客观性,各部门各司其职,避免他部门影响,保持客观、公正的判断,也更有利于财政行政处罚权的行使。
三、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浙江省财政厅
联系人:应海燕,联系电话:0571-8705841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