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19    浏览次数:1

新经信环资〔2012〕55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水利局、节水办,各地、州(市)经信委(经贸委、经委)、水利(务)局、节水办,自治区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有关行业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推动工业节水工作,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实现“十二五”工业节水约束性指标,现就做好自治区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节水型企业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2012〕21号)“加快各类节水型社会示范区建设,全面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措施。请各地、各行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本地区、本行业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企业为主体,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在重点用水行业建设一批节水型企业,为实现我区“十二五”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的目标提供保障。

  二、随着自治区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对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大,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工业发展的硬约束。国家即将颁布实施的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和责任考核制度,对节约用水提出了指标控制要求。各地要充分认识本地的水资源形势,采取切实可行有效的措施,优化水资源配置,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发展节水型工业,全面提升工业节水能力和水平。

  三、各地要依法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对现有企业达不到节水指标要求的落后产能,加大淘汰力度。对节水潜力较大的企业,加大节水先进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和技术改造力度。自治区将实行企业用水监管制度,实行节奖超罚。对规模以上的取用水户将实行重点监控和考核,对限期不能达到节水指标的企业,在安排地、州(市)企业年度取水时不再新增取水,新增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四、各地要积极推进企业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采用高效、安全、可靠的水处理技术工艺,大力提高水循环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加强废水综合处理,实现废水资源化,减少水循环系统的废水排放量。积极推进矿区开展矿井水资源化利用,鼓励火电、冶金、煤化工等企业和工业园区充分利用城市再生水,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微咸水利用。上述各项指标将纳入企业用水考核监管制度考核体系。

  五、企业是开展节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受益主体。各地要推进工业企业用水和节水的自我管理,企业要根据国家、地方和行业的节水规划及工业用水定额要求,制定节水规章制度,安装取(用)水计量器具,规范用水计量和统计。通过强化管理、加强技术改造、开展水平衡测试等措施,挖掘节水潜力,减少用水单耗,提高用水效率。中央企业集团要积极应用先进节水技术、工艺和装备,率先创建节水型企业。

  六、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和自治区节水办将联合开展节水型企业评价工作。节水型企业申报采取自愿申报和重点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企业按照要求和评价标准编写节水型企业申请报告(申请表及证明材料要求见《通知》附件5、6),经各地经信委、水行政主管部门、节水办组织初审并联合行文,于每年8月底前将本地申报节水型企业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含电子版)及初审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节水办。将按照节水型企业评价标准,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达到节水型企业要求的,自治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并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型企业”称号。

  七、各地经信委(经委)、水利(务)局、节水办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确保工业约束性指标任务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目标责任,扎扎实实做好工业节水的推进工作。要加强政策、资金支持和信息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自主实施节水技术示范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推动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                 高建华   0991—4526023

  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节水办) 陈  鹏   0991—5815104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部 水利部 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节水型企业建设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经信委          自治区水利厅        自治区节水办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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