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住建系统要求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发布日期:2013-07-11    浏览次数:2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及时消除工程施工安全隐患,遏制安全生产事故高发势头,迅速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好转,7月2日,湖北省住建厅下发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一是严格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决杜绝建设单位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违法开工建设的现象,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一律不准开工;二是严厉打击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建质【2005】184号)和(建质【2008】121号)的规定,严格检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三是严厉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施工企业和负有管理责任的总承包企业,一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企业负责人等,一律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个人执业资格证书。上述企业和个人一律列入不良记录并视事故严重程度公示6至36个月;四是加快推进企业信用管理。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和个人不良行为的信息收集和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管理统计、建档、联动、共享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加强其与企业资质、企业市场准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人员执业资格等的关联,提高安全监管效能,促使企业形成自我完善、自我提高机制;五是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综合管理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制度,落实主要领导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分头抓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六是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各地应进一步理顺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上报、处罚等环节的工作流程、部门职责和办结时限,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时效性和威慑力。(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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