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8〕25号)和《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具有较强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引领和带动我省某一领域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
(二)围绕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依托企业、园区、高校、科研和其他事业单位,引进300名左右海外(含台港澳地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批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建设两岸人才交流合作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引进人才范围
(三)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及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业、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与范围:
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海外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来闽创业或引进后每年在闽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30%以上的创业人才;
(2)在海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级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省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我省重点领域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3)在海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博士学位、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在某一专业领域掌握世界先进技术、我省急需紧缺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2.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引进下列对象: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主要完成人;
(3)承担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项目主要负责人;
(4)“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优秀人才;
(5)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6)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关键岗位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紧缺的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个海外引进人才2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中央在闽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省政府给予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给予省属(含市、县)单位引进的国内人才每人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其中厦门市引进的由其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创业启动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视同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落户到园区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由园区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5年内免租金;
3.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由其控股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资金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股权投资;
4.产品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纳入采购目录,优先推荐使用;
5.引进人才认定后3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当地财政全额奖励返还;
6.来闽创(领)办企业的引进人才在职称评聘、申请科技项目、科研经费使用等方面按(六)第4、5、6条规定执行。
(六)受聘到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给予每位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五)第1条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经费、科研仪器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申请等方面给予倾斜;
3.可担任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事)业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除外);引进到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编制、岗位限制;
4.可按其业绩和能力,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获得的资金用于在闽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有权决定团队成员的聘任,所聘人员可采取协议工资制,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工资总额和科研经费成本比例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待遇:
1.引进人才申购经济租赁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未购买自用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少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内免租金,或提供相应租房补贴;
2.引进人才的子女可按照本人意愿,选择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3.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其缴交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海外引进人才未就业的配偶、子女缴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4.在闽创业或工作期间,引进的海外人才享受二级医疗保健待遇,引进的国内人才享受省内相当条件人员同等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资金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解决,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5.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在闽就业的,由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妥善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适当方式为其发放生活补贴;
6.引进人才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进境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收;进境合理数量的生活自用物品,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7.引进人才的薪酬待遇,本着待遇从优的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的收入水平,一并考虑为其支付住房(租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可实施期权、股权和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八)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和总部经济创新团队,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重点建设项目,能突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00-3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2.对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省进行产业化、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300-500万元人民币的专项工作经费,当地政府给予一定配套经费。
(九)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除享受以上相关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资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攻关、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给予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台湾专家申请或与我省专家联合申请省、市科技项目的,给予优先立项;
3.聘请台湾专家担任高校、职业院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园区的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四、引进人才程序
(十)引进人才的工作程序:
1.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定期征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引进人才计划,编制引进人才需求目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符合条件的人才与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洽谈。鼓励国际知名猎头公司和人才中介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与海外华人华侨社团、留学生组织等的联络,鼓励侨属侨眷和留学生国内亲属推荐、引荐海外华人华侨和留学生;邀请华人华侨、国内专家学者来闽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加强人才项目对接;在引进人才需求目录之外的急需人才,引进人才单位也可洽谈对接;
3.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达成意向后,向所在设区的市人事部门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经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国家级专家、海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5.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待遇,提供相应工作条件;
6.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化服务,限时为引进人才办理手续和落实特殊政策。
(十一)引进人才既可采取创办企业、受聘工作、合作研究等方式引进,也可采取创新团队方式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采取自荐等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申报。需要以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商有关部门后按既定程序办理。
五、条件保障与服务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聚集海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及团队。
(十三)引进人才的服务管理:
1.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引进人才专门服务机构,负责为引进人才协调办理相关手续和落实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负责为引进人才建设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并明确专人做好服务工作;
3.授予引进人才“海西学者”称号,聘为省委、省政府咨询专家和特聘专家;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地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省委、省政府每3年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引进人才和引进人才工作先进单位、先进工作者;
5.我省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人选,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6.引进人才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同时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的若干规定》(闽委发〔2000〕10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11号)规定的相关待遇;
7.引进人才未能履行协议的,由所在设区的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省直厅(局)和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十四)符合海外、国内引进人才条件,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在闽各类人才,经评审认定,享受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有关资金补助、税收返还、子女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十五)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