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09-22    浏览次数:2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津党发〔2007〕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纳税的民营企业。

  第三条 民营企业获得奖励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定,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二)总部机构坐落在我市;(三)自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没有税务违法违规行为,没有欠缴税款行为。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进入全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的,当年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同时获得两项资格的企业,选择一项进行申报,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五条 奖励金额按民营企业被考核年度实际缴纳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的1%计算。集团型民营企业的各项税收总额按母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在我市实际纳税数额确定。

  前款所称各项税收总额,指计入我市地方财政收入口径内的各项税收,包括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不包括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以及随主税附征的其他地方附加收费。

  第六条 民营企业自获得奖励资格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财政局提出奖励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对提交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七条 申请奖励的民营企业应填写《天津市优秀民营企业申请奖励审批表》(见附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获得中国企业500强或全国上规模民营企业调研排序前500名资格的凭证及复印件;(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经财税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年度财务报表。

  第八条 铁路运输、邮政通信、石油开采、石油化工、供电供水供气、航空运输、海上运输、高速公路以及海洋石油等主体税收归属市财政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主体税收归属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民营企业,奖励资金由上述三区全额负担;其他民营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总部机构坐落地所在区县各负担50%。

  获奖企业自主决定奖励资金的分配办法,其中用于对企业有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个人获奖资金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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