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农计函〔2016〕379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
现代农业示范区考核工作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创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的意见》(皖政办〔2010〕54号)、《关于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89号)和《安徽省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农计〔2013〕162号)要求,今年对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情况进行考核。现将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组织开展自评,并按时报送自评报告。
联系人:张金苗;电话:0551-62644113;邮箱:ahnyjhc@sina.com。
附件: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考核方案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4月29日
附件
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考核方案
根据《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考核,今年对第三批21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进行考核。特制定考核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原则,采取定量与定性、书面考核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核示范区建设情况和成效。通过全面考核,促进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健康快速发展,转型升级为省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化示范区。
二、考核内容与指标
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示范区组织保障情况、物质装备水平、科技创新推广应用能力、产业发展情况、新型农民队伍培育、体制机制创新、可持续发展水平、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共设立8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具体评估考核内容与指标详见附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示范区,撤销“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擅自改变示范区土地用途性质,侵占基本农田,违反土地利用政策的。
(二)存在侵占农民权益,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存在主导产业严重非农化、基本丧失农业生产功能的。
(四)发生重大生产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三、考核方法与步骤
考核工作以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组织自评为基础,省农委委托第三方查验核实,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题)审定,得出考核结果。具体工作步骤分为3个阶段:
(一)示范区自评
各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单位组织农业、财政、统计等相关部门,开展考核评价指标的采集、整理、核实,对照绩效评价内容和具体指标,自评打分,编制自评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农委。
(二)省查验核实
省查验核实工作由省农委委托第三方开展,采取资料查看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单位报送的自评报告和考核评价指标数据进行核实,实地考察抽查范围为70%比例。查验核实后,第三方向省农委提交考核情况报告(与示范区自评分差异较大的,需附简要文字说明)。
(三)综合评估
省农委根据第三方提交的考核情况报告进行综合评估,提出优秀(90分(含)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次初步意见,形成考核报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题)审定。
四、时间安排
5月30日前,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完成自评工作,将有关材料报省农委。
7月20日前,第三方完成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提交考核情况报告。
8月10日前,省农委形成考核报告,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专题)审定。
五、结果运用
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示范区,根据考核等次在2017年省现代农业示范区专项资金中分等级奖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示范区,限期整改或撤销“安徽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皖农计函〔2016〕379号关于开展第三批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考核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