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8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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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规范管理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6〕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八大平台,区政府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深刻吸取深圳“12.20”滑坡事故的惨痛教训,确保我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全区安全稳定工作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运行和规范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规范管理工作

深圳“12.20”滑坡事故发生后,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形势严峻。今年1月4日至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重庆时强调:安全稳定工作连着千家万户,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面对公共安全事故,不能止于追责,还必须梳理背后的共性问题,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全区各镇(街)、八大平台及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确保全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规范运行;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从严从实从细排查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要提出科学可行的应对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妥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整改到位。区市政园林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等部门要尽职履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常抓不懈,认真查找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场地的科学布局、规范运行、应急处置等问题,并建立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各业主单位要全面认真做好安全隐患的自查自纠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各镇(街)、八大平台、相关部门及业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监管”和“谁投资、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方职能职责,严肃认真地抓好工作落实。

(一)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各业主单位要从严履行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凡从城镇向消纳场运输建筑垃圾的,必须对消纳场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道路扬尘;配置防止污水、粉尘等二次污染的必要设施,对驶出车辆进行冲洗;所有建筑垃圾消纳场必须科学合理设置挡土墙和排水设施,保持排水通畅,防止因积水造成滑坡或泥石流等灾害;加强进场排查,不得将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与建筑垃圾混装入场;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区市政园林局备案。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镇(街)要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运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巡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督促业主方进行整改,同时要督促业主单位严格按规范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牌和警戒线,完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应急预案制度等;协同区级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垃圾消纳场(含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临时弃土场)的设置做好选址和评估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不按核准路线和时间要求进行运输、乱倾乱倒、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以及带泥上路、冒装、撒漏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区市政园林局牵头编制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设置规划,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临时用地审批,并对《地灾评估报告》、《复耕复垦方案》进行审批,在消纳场营运期间,负责定期检测消纳场地灾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区环保局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区水务局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内行洪沟规划,负责《行洪安全论证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在消纳场营运期间,负责定期检查场内行洪沟的安全运行情况,并及时提出整改方案;区经信委要组织供电、燃气等单位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内供电线路搬迁和升高、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进行监管。区安监局、区市政园林局、辖区镇(街)和八大平台,要负责督促业主单位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的主体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并督促业主单位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高速公路沿线临时弃土场由区国土房管局、区交委会同辖区镇(街)或八大平台负责选址和评估工作;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安全监管,确保消纳场安全运行。

同时,对各镇(街)、八大平台内的施工平场工程,各镇(街)、八大平台也应加强检查和监管,确保施工安全。

三、完善设置手续
     根据《重庆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业主单位申请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地点和用地范围必须符合本区专业用地规划。同时,由所属镇(街)或平台组织区规划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经信委等单位进行现场踏勘,督促业主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专业评估报告或意见书,并制定停止使用时的封场方案。

(一)区国土房管局现场踏勘同意后,负责对《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土地复耕复垦方案》等进行审批,出具土地使用证明。

(二)业主单位应配备防止污水、废渣、粉尘等二次污染的必要设施,经区环保局现场踏勘同意后,颁发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

(三)按照区水务局对建筑垃圾消纳场内行洪沟的规划,建设符合要求的行洪沟,完善排水设施,经区水务局现场踏勘同意后,负责对《水土保持方案》、《防洪泄洪论证报告》等进行审批。

(四)区经信委现场踏勘同意后,出具消纳场内燃气管网、供排水管网、电力设施、通讯设施等的保护意见。

(五)区安监局、区市政园林局督促业主单位完善环境卫生、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应急救援管理等制度。

完善以上手续后,向区市政园林局提出申请,获得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四、依法分类处置

对全区现有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法进行分类处置:

(一)对于手续齐全且无安全隐患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允许其继续正常运行,同时加强监管。督促其严格落实相关作业规范标准,对堆体较高、坡度较大的部位要进行重点监测和加固,保证建筑垃圾堆体稳定;针对我区多雨的气候特点,合理设置排水设施,确保消纳场的防洪、排水能力;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场捡拾垃圾。

(二)对于手续不完善但有条件完善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督促其立即停业完善手续,待手续完善后在满足安全和容量的前提下恢复运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把关,按照核准条件依法办理,同时加强监管。

(三)对手续不全且无条件完善的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法坚决取缔封场。封场后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科学制定转型方案,待通过评审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有序实施。

五、完善管理制度

(一)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生产各项基本制度,查漏补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运输车辆管理制度等;做好安全检查台账,使每一次隐患检查都形成闭环,进一步增强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性。

(二)建立应急处理工作机制。由区市政园林局牵头,会同规划、国土、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好风险信息的采集和登记,进一步完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严防事故造成重大人生安全、财产损失及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确保建筑垃圾消纳场安全稳定运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第一时间上报相关部门和区政府办公室。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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