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环办[2013]155号
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划》),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要求,推动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上新台阶,省厅定于2013年5月—2014年4月开展全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环保部门一把手要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成立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落实人员,明确职责。此次整治工作要求高、时间跨度长、整治力度大,环保部对专项整治情况要组织督查,结果将作为环保部2014年上半年对各地实施《规划》情况开展中期评估的依据,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各地要将整治工作纳入本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保障资金和人员,确保整治工作出成效。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各地要根据本地区产业结构和重点行业类别进一步明确专项整治的重点。一是要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全面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强化对新产生铬渣、废印刷电路板的环境监管。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二是要集中力量对本地区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特别是无主的危险废物)和疑似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进行清查,完成重点流域、居民聚居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的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调查、安全贮存或处置工作。三是要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行为,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四是要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
三、精心组织,严格落实。各地应按照《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附后)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切实推动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请各地将整治工作方案及人员名单于7月15日之前报省环保厅,并明确分管领导和联络人。并于每月5日之前上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进展情况;每单月5日之前上报上两个月的整治进展情况,并于2014年4月30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省厅将适时对各地整治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同时,将在环保厅网站上开辟专项整治专栏,公布各地整治工作动态,并对整治工作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1.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3.《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附件1
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为做好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省环保厅成立了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吕文艳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书记 厅长
副组长:周歆昕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 副厅长
成 员:陈同亮 厅办公室主任(政策法规处处长)
朱津桥 规划与财务处处长
刘成付 环境影响评价处处长
张文漫 环境监测处处长
兰国桢 污染防治处处长
唐登平 省环境应急与信访办调研员
沈 帆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李瑞勤 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
巫 勇 省环保宣教中心主任
黄晓明 省环境信息中心主任
周智勇 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综合协调和情况汇总分析。
联络人: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监督管理科 王云生
湖北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监督管理科 杨立群
电 话:027-87167386 027-87167383
附件2
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环发[2012]123号)(以下简称规划),落实环保部《关于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环办[2013]50号)各项要求,严格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保障环境安全为目标,切实落实危险废物管理责任,督促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危险废物各项法律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
(二)工作目标
1.全面提挡升级,实现“六个一批”。在2013年底前,建成一批规划内危险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设施并试运行;淘汰一批规模小、管理和技术落后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吊销一批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取缔一批非法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从严查处一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行为;鼓励一批处置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环境服务意识强的企业进入我省危险废物处置经营领域。
2. 摸清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底数,实现安全处置。摸清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品制造业(基础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特别是印刷电路板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底数;督促铬渣、废印刷电路板等重点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理。
3. 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实际利用处置量(特别是危险废物集中焚烧量,废弃印刷电路板无害化处置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进口废料以及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废料和电子废物非法拆解、焚烧等行为。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实施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通知》(环发[2011]2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纳入《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的项目应当于2013年底建成并试运行的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逾期不能建成并试运行的,环保部将挂牌督办、各级环保部门停止该区域内产生危险废物、且自身不具备处置能力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暂停审批)。
一是加快推进我省2个规划内危险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设施的单项及整体验收工作。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分别由咸宁市环保局、宜昌市环保局督促企业在2013年底前抓紧完成项目的各单项验收。
二是我省11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由所在地环保局督促尚未完成总体竣工验收的单位在2013年底前完成各单项验收,办理总体竣工验收。
三是2013年底前完成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填埋集中处置设施的二恶英监测。
四是湖北汇楚危险废物处置有限公司和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依据《关于加强<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环发[2009]22号)要求,及时报环保部审批。总体竣工验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是各地要做好项目运行或试运行期间的日常监管,确保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要采取措施,加大危险废物收集力度,到2013年12月31日,焚烧设施的试运行时间在1年以内、1-2年和2年以上的,其焚烧设施的负荷率分别达到40%、60%和70%以上。
(二)全面治理整顿现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
一是各级环保部门应落实人员开展辖区内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全面检查,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罚款,整改期限原则上应在1年内完成。省厅将于6月份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开展年度检查,对省级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抽查。
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应以危险废物焚烧和填埋设施为重点,组织开展废水一季度一次、大气一年两次、二恶英一年一次的监督性监测。
三是督促辖区内产废单位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的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频次不得低于每月一次,条件成熟的应安装在线监测设施与环保部门网站连接。
四是对2012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中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设施,各地应督促在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省厅将依法暂扣或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由市级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淘汰。
(三)全面落实各项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应全面检查危险废物台帐管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基本制度执行情况,核实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和利用处置情况。
一是要加快推进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地环保部门必须于2013年年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更新。原则上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吨以上的单位列为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单位列为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的单位应当列为国家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
二是各地要按照《关于布置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2]339号)要求全面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重点排查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品制造业(基础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等),金属冶炼,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炼焦,电子元件制造(特别是印刷电路板制造),铅蓄电池制造,多晶硅生产等重点行业企业,督促上述企业在6月30日前完成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在9月30日前完成上述企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填报及备案工作。
三是省厅将在201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中重点考核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完成情况。对未按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的,各级环保部门要暂缓审批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不得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
(四)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行为
一是要依据申报登记工作成果,动态掌握本辖区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危险废物底数,对危险废物转移实施重点监管,做到危险废物出厂就必须办理转移联单,督促并指导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企业进行网上申报跨省转移,依法打击危险废物的非法转移行为。
二是要大力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危险废物管理中的应用。省厅正在推进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物联网智能监管系统的建设,并在危险废物转移、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废弃电器电子拆解处理等有条件的领域先行实施,实现危险废物省内转移信息化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此项工作。
三是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是开展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及无证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以及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的专项行动,对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及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各地环保部门要依法从重从快严惩并按高限处罚。对分批次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的,按多个违法行为,依法分别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强化对新产生铬渣的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关于将铬渣产生单位纳入重点污染源强化环境监管的通知》(环办[2012]139号)要求,排查辖区内铬渣产生单位,并作为重点监管源报省厅备案,加强监管,确保新产生的铬渣(包括含铬酸泥、含铬铝渣等其他各类含铬固体废物,但不包括工艺返渣)当月内无害化利用处置完毕,坚决防止产生新的遗留铬渣。黄石市环保局要按要求做好黄石振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铬渣监管工作。
(六)强化废印刷电路板的环境监管
开展印刷电路板制造业和电子废物处理企业(包括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临时名录和名录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处理企业等)及印刷电路板处理企业的专项检查,督促印刷电路板制造业和拆解处理企业的废线路板交有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建立与处理企业所在地环保部门信息对接联络机制,联合追踪废印刷电路板的流向;对非法处理废印刷电路板的企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固废法》进行处罚,限期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淘汰、关停;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开展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工作
严厉查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料)加工利用企业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进口废料以及非法加工利用进口废料等行为,防止进口废料二次污染,有效遏制 “洋垃圾”污染,保障环境安全。一是要做好本地区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监管工作,及时组织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厅。严格审批“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考核表”。二是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依据环境保护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和执法信息共享的通知》(环办[2011]141号)要求,建立与地方海关和地方检验检疫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信息和线索(包括非法进口固体废物,倒卖进口废料等),及时通报所在地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三是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各设区市环保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13年5-6月)
各地根据《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和《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细化整治重点内容和方法,分解责任,落实措施。
(二)各级环保部门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6月-2014年3月)
各地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按《关于开展湖北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通知》要求按时上报集中整治情况。
(三)省厅集中整治第一阶段(2013年6-12月)
省厅根据方案,对各地集中整治情况进行督查,完成对全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年度检查,对省级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中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进行抽查,开展2013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同时迎接环保部督查。
(四)省厅集中整治第二阶段(2014年1月-2014年3月)
根据督查情况,对问题突出的重点市州加大整治力度,同时迎接环保部督查。
(五)总结上报阶段(2014年4月)
各地在2014年4月底前将集中整治工作总结报省环保厅。
四、总结报告
市级环保部门每单月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情况和2014年4月底前上报的总结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危险废物焚烧、填埋等集中处置设施进展情况;重点产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检查、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重点行业企业落实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情况;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违规案件情况;辖区内铬渣产生企业监管情况;涉及废印刷电路板产生及处理处置企业专项检查情况;进口固体废物专项整治情况;违法违规企业的整改和后督查情况等内容。
五、保障措施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与推进《“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相结合,与日常执法监管相结合,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结合,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
(一)加强协调,建立长效机制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内部各部门的合作和协调。环评部门应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环节加强对危险废物的预测分析和核查。污染防治或者固体废物管理部门应会同环境监察部门将危险废物监督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在日常的执法检查中加强涉及危险废物违法问题的监督检查;建立并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开展对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和持证单位的轮训,推动严格执行我省医疗废物收费制度。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自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管理部门应做好因危险废物污染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环境宣教部门应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环境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技术支撑;规划财务部门要推动《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内项目的建设和验收。
各级环保部门应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二)加大处罚力度,严厉追究责任
一是建立危险废物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相关企业因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或重特大环境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的,要从其立项、审批、验收和监管等各个环节,以及生产、储存、运输及处置的全过程,依法依规对有关部门、企业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二是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索赔、罚款和刑事处罚力度。对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要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彻底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不留后患。
三是落实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对怠慢敷衍、应付了事,未按照要求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的地方,要通报批评,并取消相关责任人参加本年度本系统评优资格;对检查不力、检查后仍发生重特大危险废物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将会同监察部门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实施问责。
(三)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本次专项整治,各地要充分利用“12369”举报热线,支持鼓励群众举报各类危险废物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地对整治工作中发现和查处的违反危险废物法律法规的企业名单应及时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在环保厅网站专门设立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违规企业专栏,公开上述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加强社会监督,做到整改验收通过一家、销案一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