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文备〔2016〕266号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6年防雷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知
江津府办〔2016〕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是全国多雷暴地区之一,雷电发生频次高、雷电流强度大,由于部分建筑物、设施或场所安装的防雷装置无效或者其安全性能不达标,致使雷电灾害事故频发,损失严重。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的统一规划和部署,提高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抗御雷电灾害能力,确保防雷装置安全有效运行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法》《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重庆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重庆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渝府令第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防雷减灾工作实际,现将2016年开展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机构
重庆市江津区气象局负责本区范围内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的组织实施。
二、申报检测范围
(一)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及内部设施设备。
(二)爆炸和火灾危险坏境场所,如加油加气站、液化气充装站、炸药雷管库等。
(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如宾馆、酒店、写字楼、商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四)工业厂房、物资仓库、矿山、露天堆场、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如塔吊、升降机)等。
(五)各类通信设施、网络中心、计算机信息系统、广播电视设施。
(六)市政公共设施,如户外广告、照明灯饰设施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设施和场所。
以上范围的防雷装置使用、维护、产权单位是防雷安全的责任主体,自即日起应主动向江津区防雷中心申报检测。(江津区防雷中心联系方式:江津客运中心底楼,电话:47562236)。
三、检测周期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一般场所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四、责任和处罚
(一)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防雷装置的使用、维护、产权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好本单位防雷安全工作。
(二)不主动申报检测、拒不接受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将依法进行处罚。凡因防雷装置不合格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或重大国家财产损失的单位,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