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贵州省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经费的通知(黔财农〔2013〕200号)

发布日期:2013-09-26    浏览次数:1

  各市(州)财政局、农委,省直管县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2013年,农业部、财政部下达我省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任务12.46万人,中央财政下达补助资金4960万元,省级财政继续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根据我省实施方案按不同培训层次、培训时间实行差别补助。根据我省实施方案对各地培训任务安排,现将贵州省2013年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补助资金下达给你们,请列入201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106“技术推广与培训”。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和县级财政报账制,市(州)直属培训机构应实行报账制。要设立培训补助资金专账(或辅助账),规范报账程序、资金使用范围和比例,专款专用。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二、此次下达的专项经费属一次性补助。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培训机构对农民开展免费培训的相关支出。

  (一)农业创业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教学耗材费、实习考察费、学员食宿补助费、后续指导和管理服务费(含燃油费)、招生宣传费、场地租用费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的相关支出。

  (二)农业职业技能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教学耗材费、学员食宿补助费、管理服务费(含燃油费)、招生宣传费、场地租用费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的相关支出。

  (三)农业专项技术培训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教学耗材费、招生宣传费、燃油费、场地租用费等与培训工作直接的相关支出。

  (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试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教材费、授课费、学员食宿补助费、招生宣传费、教学耗材费、考察费、资质认定、后续指导和管理服务费(含燃油费)等与培训、认定和扶持相关的其他费用。

  三、项目培训经费不得用于培训机构的基本建设,不切块给各部门使用。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培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补助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对本级阳光工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省财政厅、省农委将组织人员赴各地进行抽查。各市(州)、项目县完成年度培训工作后,应出具本级资金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报上级财政和农业部门备案。

  联系人及电话:

  省财政厅农业处  肖高明  0851-6892919

  省 农 委财务处  肖冀霞  0851-5283228

  科教处  王  瑶  0851-5288491

  附件:贵州省2013年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安排表

省财政厅        省农委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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