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安监局,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选矿厂安全基本情况的调查摸底
各设区市安监局要立即组织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摸底调查工作,摸清本行政区域内选矿厂数量、选矿厂基本情况、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选矿厂尾矿堆存情况、选矿厂周边影响情况、选矿厂主要危害因素及危险源情况,以及选矿厂与矿山、与尾矿库的配套关系。并于2013年3月31日前将《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及《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报省安监局。
二、严格落实选矿厂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设有选矿厂的企业,在传达学习的基础上,要编制本单位落实《通知》的工作方案,切实加强所属企业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有关省属经济组织、中央驻赣有关单位,要发挥带头作用,切实把各项举措施落到实处。
(二)开展自查自纠。各金属非金属矿山要对照《通知》要求和规范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选矿厂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应急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严格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措施,限时整改到位。
(三)加强安全隐患管理。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建立选矿厂隐患排查体系,尤其要对选矿厂是否位于开采矿崩落范围、是否位于可能产生泥石流或不良地质山体的下方等高度风险进行辨识评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措施。
三、强化选矿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管
(一)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始,新、改、扩建选矿厂建设项目要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和《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规定,按照“采选一体化”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1.需新建配套尾矿库的新、改、扩建选矿厂,其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应与配套的新建尾矿库一并履行;
2.不需新建配套尾矿库的新、改、扩选矿厂,应单独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单独履行其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3.现有的选矿厂有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设计的,应报送安监部门进行备案;无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设计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补充编制设计,并报安监部门审查备案。
(二)分级负责“三同时”备案工作。按照与选矿厂相对应的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权限,分别由省、设区市、县(市、区)安监局对选矿厂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工作。其中,既有省安监局许可、又有市安监局许可的尾矿库相配套的选矿厂,其选矿厂“三同时”备案工作由省安监局负责。
四、大力推进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创建试点,总结经验。各设区市安监局和有关省属经济组织,要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与矿山、尾矿库的达标创建工作整体部署,同步推进,选择基础设备完善、技术力量强、管理规范的选矿厂先行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探索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单位的典型经验。要抓紧制定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实施指南及评分标准,切实抓好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二)全面推进,稳步实施。各地要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矿山生产系统、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建设、同步推进,有效提高选矿厂安全生产保障能力。2013年底前,我省选矿厂要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五、强化金属非金属矿山“采选一体化”监管
各地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2—2015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狠抓小选厂的清理整治工作,严格控制选矿厂数量,对以下五种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打击:一是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二是与选矿厂配套的尾矿库(包括拦砂坝、沉砂池)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在规定期限达最低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三是与选矿厂配套的采矿系统无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的;四是选矿厂尾砂、尾水排放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规要求乱排乱放的;五是选矿厂所排尾砂充填矿山采空区无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未经安监部门审查批准的。
请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县(市、区)安监局及各矿山企业,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通知》。
附件:1.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调查表
2.江西省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基本情况汇总表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