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经信综合〔2016〕96号
各市、直管县经信委,委机关各处室局、派出机构,直管行业协会、直属单位:
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制全覆盖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府法〔2016〕4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安徽省经信委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5月3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机关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切实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皖政〔2015〕125号)和《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皖经信综合函〔2014〕12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项包括:
(一)需要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或者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需要以省政府或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以省经信委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四)委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四条 委综合法规处承担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必要时可向委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委托审查。重大事项的承办处室局和单位(下称“承办单位”)应配合做好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决策前的合法性审查,由承办单位向委综合法规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必要性与可行性说明等);
(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三)有关论证、听证、征求意见、调查分析等材料,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应提供风险评估报告;
(四)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六条 综合法规处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2个工作日。
委领导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法律法规规章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 重大事项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书面审查;
(二)向有关单位函调有关材料或者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书面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有关专家和委法律顾问进行咨询或论证。
第九条 委综合法规处认为决策草案仍需补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承办单位对综合法规处提出补充材料或修改完善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交依据。
第十条 合法性审查应形成书面意见,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关意见建议。对与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应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综合法规处参与重大事项前期工作的,在参与期间所提供的有关修改和论证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本委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合法性审查不合法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