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
皖信用办〔2016〕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将《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7日
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5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的统一部署,依据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2016年4月30日起,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其中,列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创建城市的合肥、芜湖、安庆、淮北市,要做好“双公示”的示范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推进机制
在省政务公开办统一组织协调下,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牵头落实全省“双公示”工作。市人民政府安排分管副秘书长担任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安排分管副县长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地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集中归集、公示,由市、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省有关单位安排分管领导担任负责人,统筹推进本部门的“双公示”工作,由相关内设机构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
(二)明确公示内容
各地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权责清单目录,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的基本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项目名称、审批类别、许可内容、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许可决定和截止日期、许可机关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事项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名称、处罚类别、处罚事由、处罚依据、行政相对人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处罚结果、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机关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按时实施公示
自2016年4月30日起,各地各部门自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地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栏)公示,并同步将公示信息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各地各部门对本级权责清单目录公布实施后已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于2016年5月31日前公示完毕,并同步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2016年6月30日前,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与市县和省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专栏),以及“信用安徽”、“信用中国”等其他综合性网站联通,实时传递“双公示”信息。网站、平台等信息系统暂不能与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联通的市县和省有关单位,通过数据填报或拷贝等方式保持数据报送与更新。
已公示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出现撤销、变更等情形的,由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机关按原公示程序及时公开,并同步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三、保障措施
(四)建立工作机制
各地各部门于2016年5月15日前制定“双公示”整体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指导规范本地区、本部门相关信息的归集、管理、共享、公示。根据政府权责清单发布情况等,动态调整、公布公示信息。
(五)完善信息系统
各地各部门根据“双公示”工作需要,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等相关信息平台,保障信息数据的及时公示和交换。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和省有关单位,探索采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搭建移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平台,构建远程行政决定模式,支持现场许可、现场处罚信息实时传输,实现同步公示。
(六)加强工作评估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按月动态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双公示”工作进展情况。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单位,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并在“信用安徽”网站公开。
各地各部门于2016年5月15日前,将“双公示”整体工作方案和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以文件形式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财金处)备案。
联系人:吴显涛,0551-62602774
附件: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
附件下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数据标准(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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