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相关内容解读

发布日期:2016-03-28    浏览次数:2
    按:为了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保障电信网络安全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近日市政府颁布了《重庆市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渝府令第30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办法》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战略性、先导性产业,电信设施的科学建设与有效保护是发展电信业的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加大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力度,对于大力推进“大数据”、“互联网 ”行动和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市电信行业虽然得到迅速发展,但同时出现了电信设施建设难、保护难、被迫拆除等矛盾和问题。200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目前电信行业管理领域专项制度体系中位阶最高的法律法规,距今已15年。在这15年里,由于电信行业经历了政企分开、破除垄断、引入竞争、多次重组等重大变化,社会经济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所以在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方面的规定较为滞后,产生了很多空白点。我市于1998年出台、2002年修订的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电信条例》,尽管对电信设施的建设与保护有一些规定,也比较原则,还需要结合实际,加以细化和补充。因此,有必要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政府规章,厘清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责任义务,确定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具体措施,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促进我市电信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立法内容
    (一)关于电信设施建设。
    办法根据电信业改革的新精神,对电信设施建设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加强电信设施建设的规划,不仅明确要求电信设施建设要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还要求编制电信设施建设专业规划应当统筹协调、集约建设,避免重复和浪费。二是强调了电信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电信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三是确立了电信设施建设的规范,如共建共享、协调建设、同步建设、配套建设、相邻建设等。
    (二)关于电信设施保护。
    为解决电信设施破坏严重,以及被破坏后维修不及时、不顺畅等问题,办法加强了对电信设施的保护:一是确定了电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的定位,任何单或者个人不得阻碍和破坏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不得危害电信设施安全。二是强调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保护职责。三是规定了电信设施所在场所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活动时的配合、协助义务。四是为强化电信设施的安全,对电信设施保护分别提出了限制措施,作出了禁止规定。五是加强了电信设施的应急通信保障和供电保障等。
    (三)关于民用建筑物接入管理、开放管理、安全管理。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部分居民住宅小区开发者、所有者、管理者通过与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排他性或垄断性协议等不正当方式限制电信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的权利的现象,也存在部分居民住户以破坏楼体结构等理由拒绝基站等电信设施的建设等问题。因此,办法针对民用建筑物,突出了以下管理内容:一是平等接入管理,要求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管理者之间签订排他性协议,限制用户自主选择电信服务。二是开放管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的开发者、所有者或者管理者。三是安全管理,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基站等电信设施时,同时应当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保证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未能满足建筑物荷载等条件的,市电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拆除。
    (四)关于基站电磁辐射。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逐步加强,部分群众对电信设施特别是基站建设可能带来的电磁辐射等环境影响问题尤为关注,甚至出现以电磁辐射为由阻止基站建设,恶意破坏已建成基站等群体事件。办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电信设施尤其是基站的电磁环境管理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一是基站建设前,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办理无线电台(站)审批手续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基站建成后,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基站的电磁环境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三是对在人口密集区域设置基站,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制作告示牌公布发射功率、电磁环境水平等内容;四是电信、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电磁环境水平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普及电磁辐射知识,增强全社会电信设施保护意识。这些规定从事前、事中、事后加强了电磁环境管理,保证基站电磁环境水平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健康权。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行为,提高电信服务水平,办法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相关经营行为进行了规范,如对具备接入条件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为其提供及时的接入和使用服务;对电信设施进行正常维护和管理,不得影响所在场所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
    三、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市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市经信委、市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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