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江苏省创新型试点县(市、区)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9-25    浏览次数:2

苏科政〔2013〕273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科技局(科委):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引导和推动基层确立科技创新在发展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根据省政府《创新型省份建设推进计划(2013-2015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科技工作的意见》,现就组织申报第三批江苏省创新型试点县(市、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县、县级市和享有县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区。

  二、申报条件

  1、建立专门的领导与考核机制。成立以县(市、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试点工作。把科技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建立切实可行的考核评价机制,对部门和乡镇开展创新发展方面的考核评价,并纳入对部门和乡镇的综合考核。

  2、明确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方向。瞄准国际产业发展方向,结合本区域产业基础和优势,科学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未来竞争力;积极推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传统产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推进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供给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农业和社会领域科技创新,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3、培育形成创新型企业集群。突出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创新型企业集群培育机制,建有一定规模的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等企业技术创新梯队,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分层次推进企业技术创新;集成科技政策、平台、人才、项目等资源,重点支持和培育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培育产业技术创新的生力军。

  4、建设标志性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已建或规划建设支撑本地区创新发展的标志性重大创新创业载体,包括高新区、科技城、科技创业园、科技企业加速器等,使之成为当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的主要聚集区;已建或规划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研发机构,加快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已建或规划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提供研发测试、检验认证、科技信息、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投融资、人才等公共服务。

  5、安排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县(市、区)政府年度预算须安排创新创业人才专项资金,形成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创新创业人才工作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积极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加快培养一批高水平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提高就业人口受教育水平和科技人员比重,加快创新创业人才队伍建设。

  6、形成较为完善的产学研合作机制。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门组织机构,围绕当地高技术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建有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骨干企业普遍建有"校企联盟"和研发机构,与国内外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通过产学研合作,共建产学研合作创新载体,形成产业技术的创新链。

  7、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保障措施。县(市、区)政府要不断加大科技投入,确保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建有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有专门推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和人才等工作的政策;有专门人员和专项措施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科技政策的落实。

  8、 创新发展的各项指标达到较好水平。对照《创新型县(市、区)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各项指标在本地区居于前列。

  三、申报材料

  申报地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试点工作的申报文件;

  2、《县(市、区)科技创新基本情况表》(一) (见附件一);

  3、《县(市、区)科技创新基本情况表》(二) (见附件二);

  4、江苏省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四、相关要求

  1、省辖市科技局(科委)对照申报条件,在统筹考虑本地区科技创新工作布局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所辖县(市、区)申报江苏省创新型试点县(市、区)。每个省辖市推荐不超过2家。

  2、省辖市科技局(科委)认真指导各申报地区填写《县(市、区)科技创新基本情况表》,科学编制江苏省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3、相关县(市、区)将申报材料按顺序合订成册(一式二份,并提供全部材料的电子版),交省辖市科技局(科委)。

  4、省辖市科技局(科委)收齐申报材料后,合并出具推荐函,于10月20日前报送至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陈利琴  徐秀虎  王志宏

  联系电话:025-86505159   57723606

  Email:chenlq@jstd.gov.cn

  附件: 1. 县(市、区)创新发展基本情况表(一)

  2. 县(市、区)创新发展基本情况表(二)

  3. 江苏省创新型县(市、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议内容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3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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