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科成市函〔2012〕1号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2012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
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各扩权县(市)科技局,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已印发施行。为贯彻落实《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做好2012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现将推荐2012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和推荐重点
2012 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范围包括: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组织),申报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业、农业、社会发展领域中的自主创新成果。
2012 年度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推荐总的要求是:突出重点、强化导向、打造品牌、提升影响。推荐和奖励要突出以下六个方面的重点:一是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科技成果。如,信息与自动化技术、低碳经济与节能技术、新型材料与工艺技术、装备制造技术及产品等高新技术成果。二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科技成果。如,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与生物制药、转基因技术、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等。三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技成果。四是科技领军人才和引导高层次人才牵头完成的科技成果。五是民生领域的重要科技成果。如,食品、药品、公共安全领域有重要意义的新成果。六是农业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及产业化领域的科技成果。优先支持关键技术、重大装备、重点农作物新品种等具有科学发现、技术创新、集成应用多方面成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经两年时间应用证明了具有明确应用前景和市场空间的科技成果。突出创新水平、应用情况,鼓励产学研联合创新,加大对企业创新成果和优秀中青年创新团队的奖励力度。
根据有关规定,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国防科技工业、公安、安全部门归口推荐。
二、推荐条件及有关规定
(一)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人物奖和终身成就奖,只推荐个人,要严格掌握标准要求,确保候选人符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明确的规定条件。
2008 年度以前获得“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集体项目、个人项目的首席人员(第一获奖人),视同《奖励办法》规定的“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不再受理申报。
(二)推荐省自然科学奖项目,应提供体现申报项目主要科学发现点的8篇代表性论文或专著,并提供代表性论文专著复印件;主要完成人均应是所提供代表性论文或专著的署名作者;论文(专著)公开发表时间必须在二年以上( 2010年2月28日前发表),但最长不超过10年。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重要论文或专著,可在“其他重要论文专项目录”中列出,并提供权威机构的检索证明。
(三)推荐省技术发明奖项目,其核心技术必须具有已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项目整体技术应用必须在二年以上,以截止日期2012年2月28日以前计算;主要完成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是该成果取得的相关知识产权的署名权利人。提供论文、专著的证明材料同自然科学奖。
(四)推荐省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要求与项目相关的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已经结题验收或鉴定,并在附件中提供验收或鉴定结论及专家委员会人员名单复印件,项目整体技术已应用二年以上时间。提供论文、专著的证明材料同自然科学奖。
(五)申报项目中涉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必须作为附件填报。
(六)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七)同一技术内容不得在两个以上推荐单位重复推荐;同一项目不得在同年度同时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级社会力量设奖和省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的前三名完成人投入本项目的工作量应占本人同期工作量的50%以上,第一完成人同一年度不能同时申报二个以上(含二个)请奖项目;主要工作在国外完成的项目不得申报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在国外工作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专利等不得作为参评项目的支撑材料;已在外省(市、区)申报或已获外省(市、区)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再推荐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往年退出评审的项目再次申报参评,应该符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有违犯,查实后取消该项目的年度参评资格。
(八)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书中的“推广应用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要据实认真填写。“直接经济效益”指本项目主要完成单位实现的实际收益;“间接经济效益”指项目应用推广后在本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之外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应用单位出据的应用证明应同时加盖财务章和法人公章。
(九)严格掌握社会公益类项目推荐数量,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社会公益类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总推荐指标的25%。
(十)成果鉴定材料可以不作为必须提交的申报材料。
(十一)推荐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完毕后,不再进行有关申报材料的补正处理。
(十二)各推荐部门、项目完成单位要认真学习和宣传《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并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材料、重复使用材料、搭车报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权益等重点问题严格审查。在省科技厅组织的形式审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有关问题的,将严格按照《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的处罚规定执行。
在推荐和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与《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相悖的问题,由各推荐部门、项目完成单位负责调查和解决。
三、推荐办法和有关要求
(一)推荐办法
2012 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采用协商推荐方式,将另行下达补充通知在后期进行申报和评审。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实行限额推荐方式,推荐指标由省科技厅在申报系统上统一发放。各市、扩权县科技局负责本地所属和中央驻本地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省直部门或单位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
各推荐单位要按照各类奖项的范围和条件,严格依照下达的指标进行推荐,超指标或借用其他奖种指标进行推荐的一律不予受理。
(二)推荐程序
1、各推荐单位登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管理系统》网站(以下简称申报网站,网址:(http://cg.hebstd.gov.cn/xmsb),下载相关文件和《2012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手册》(以下简称《推荐工作手册》)。
2、各推荐单位进入申报网站,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推荐单位”,使用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另行发放)点击“生成推荐指标”,为申报单位生成“推荐号和校验码”,每一对推荐号和校验码对应一个推荐项目(人),并将申报网站网址、推荐号和校验码告知申报单位。
3、各申报单位进入申报网站,在“用户类型”栏目选择“完成单位/完成人”,利用推荐单位提供的推荐号和校验码登录申报网站,利用“上传”功能将网络申报材料通过网络提交,并将书面申报材料报送有关推荐单位。
4、推荐书是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主要依据,有关单位要认真阅读《推荐工作手册》,总结归纳好申报项目的主要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科技创新内容,按要求认真填写推荐书的有关内容。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文字描述要准确、客观。
5、各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按规定要求进行先期形式审查,并在书面推荐书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各推荐单位要严格按照《推荐工作手册》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遴选和推荐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操作要求进行推荐。
四、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一)推荐材料
1、申报材料包括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两部分。应确保电子版推荐书和书面推荐书内容完全一致。如不一致,将取消该项目的参评资格。
2、各推荐单位负责将书面推荐书2套(含全红章1套,复印件1套)、推荐项目汇总表一式2份(系统自动生成)报送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
3、推荐突出贡献奖、国际合作奖申报材料时,只分别提供25份和15份书面材料(其中全红章一套)。
4、推荐书的书面材料(主件及附件),一律用线绳装订,不另加封面。
5、完成人本人因特殊原因未签名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工作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章。
6、全红章材料要求编写页码,在附件前需增加附件目录,推荐材料和附件页码连续编写。
7、非涉密项目推荐书电子版申报材料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涉密项目按保密要求专人递送。
8、报奖材料一律不退,请各单位自行做好申报材料存档工作。
(二)推荐公示
1、推荐2012年度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项目,实行推荐单位公告和申报单位内部公示制度。各推荐单位要对本单位推荐指标和拟推荐的全部项目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推荐指标和拟推荐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全部完成人及排序、申报奖种;全部申报项目要由推荐单位组织有关申报单位分别在项目前三名完成人所在单位进行内部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全部完成人及排序、申报奖种、前三位完成人对项目的贡献和工作量、关键技术与创新点、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公告和公示可同步进行,公告和公示期应不少于七天。
2、公告公示文件和公告公示情况总结报告,作为必须提交的重要材料,由推荐单位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备案。公告公示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并确保最终提交的推荐项目和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异议等风险性问题。不报送推荐公告公示材料的,不受理有关项目的参评申报。
(三)推荐材料报送
各设区市、各扩权县推荐函,应以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如由科学技术部门行文,必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并提供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省直部门(单位)推荐函应为正式公文,由省直部门(单位)领导审定签发,并提供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其他单位推荐函应以法人单位行文,并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字同时加盖公章后推荐报送。
五、关于退出评审、撤奖及有关规定
为了减少奖励资源浪费,保证科技奖励项目申报、推荐、评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参评项目及其完成人、完成单位在省科学技术厅公示或公告后要求退出评审或放弃奖励的,经全部主要完成人签字、主要完成单位协商一致、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同意,由推荐单位(推荐人)以书面方式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其中放弃奖励的,应当在总评审会议前15天提出。
经批准同意退出当年评审或放弃当年奖励的,如果再次以该项目主体或相关技术内容推荐申报参加河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须按以下规定执行:行业评审结果公告前提出退出评审的,须隔一年以上时间;行业评审结束后至总评会议前15天提出退出评审的,应当间隔二年时间;总评审会议前15天内或总评结果公告后,建议授奖的个人、项目完成单位及其项目退出评审的,视为放弃奖励,该项目或个人以后不再受理申报。
六、推荐截止时间
(一)开网时间及电子版材料上传和提交: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报网站开通。 各市科技局、扩权县科技局网络推荐工作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28日24时;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网络推荐截止时间为2012年4月30日24时。逾期申报网站将关闭,不再接收上传数据。
(二)书面材料报送:申报项目书面推荐书和推荐单位推荐函及相关材料,请于2012年4月30日以前报送省科技厅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转成果市场处。逾期不再受理。
七、经济效益审计
推荐省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项目(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类项目除外),须同时提交由省科技厅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见附件1)提供的经济效益审计报告(不与推荐书装订在一起,单册装订,不用作为电子版附件上传)。
推荐二、三等奖项目,省科技厅将随机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经济效益审计。
八、其他事项
(一)为便于网络评审,保证申报材料能够及时、准确地在网上传送到每位评审专家,非密项目电子版推荐书应在申报网络进行填报。相关要求见《推荐工作手册》。
(二)推荐单位号和登录口令由省科技厅成果市场处随通知一并下发。
(三)国家科技奖励工作正在改革完善过程中,省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将同步推进。申报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省科技厅成果与市场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5814701 0311-85804024
联 系 人:殷绪群 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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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