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8    浏览次数:2

各市(行署)科技局,绥芬河市科技局,抚远县科技局,各科技园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中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及更名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今年认定与复审工作同时进行,共进行两批,现将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新认定企业: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居民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要求的,均可自愿申报。

  2.复审企业:2012年所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均可参加2015年度第一批复审工作。

  二、申报时间

  新认定与复审企业材料提交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5月22日。

  三、注意事项

  (一)参加复审的企业,如在复审前发生更名但未提出申请,需在复审时一并提出更名申请,企业请于2015年4月20日前按变更前名称提交更名材料(见附件3)。

  (二)企业必须认真核查,确保《申请表》中的数据和审计报告数据,包括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网络申报系统中提交的数据保持一致。

  (三)企业需下载并认真填写《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表》(见附件4),请仔细阅读表中填写说明,确保《统计表》与《申请表》中的数据一致,并存储于U盘,于材料一同报送便于工作人员拷贝。

  (四)近三个年度的专项审计报告请在我省发布的审计中介机构中选择(见附件5),近三个年度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可以提交企业原有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

  (五)中介机构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工作资格,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六)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需附报近三年(2012-201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部分附表的复印件。具体报送内容要求如下:

  2012和2013年度仍按原要求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附表一《收入明细表》。

  2014(含)及以后年度,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的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申请企业报送的所有表格,均需加盖企业公章,注明“本表与原件一致”;表头需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七)各市(行署)科技局,各级科技园区要及时认真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认定及复审工作。

  四、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技园区管理处

  联系人:朱  波

  电  话:0451-82628432

  材料报送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文中街1号二楼210室(材料一式两份)

  联系人:吴  磊

  电  话:0451-82632805

  QQ交流群:82911671(一群)   30222650(二群)

  165457088(三群)  215256127(四群)

  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

  2015年4月7日
 

 

 
附件1:新认定申报说明.doc
附件2:账号密码找回、复审及更名申报说明.doc
附件3: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材料说明.doc
附件4:黑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中介名单.doc
附件5:2015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信息统计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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