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06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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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文备〔2015〕1367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寿府办发〔2013〕21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2日

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效率,区政府决定建立长寿区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补助资金,以及用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单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库,是指由政府指定的职能部门牵头,会同涉及到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正、优胜劣汰、综合监管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符合相关资质要求、拟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施工及中介服务的单位目录库。

第四条  项目单位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以内、中介服务费用估算在50万元以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除外)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必须从资源库中选取。

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100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五条  区监察局对资源库建立以及使用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实施监察。

 第二章   资源库组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由区发改委总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各专业库并负责监管。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类中介库组建,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市政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类施工、设计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造价咨询库组建。

政府各部门、平台公司依法委托的其他施工工程类别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并按本办法规定组建相应专业库。

第七条  各类专业库入库单位数量由各牵头部门根据近几年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并预计未来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按入库单位数量与相对应的工作量基本相符的原则提出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资源库组建按以下流程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一)区发改委会同各建库牵头单位制定建库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建库方案制作招标文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三)招标法定程序结束后,各牵头部门与入选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告之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建库牵头单位将各专业库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资源库投入使用前应当制定随机选取的具体办法并报区发改委批准。

   第十条  入库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承诺的本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报相关牵头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资源库原则上3年为一期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第三章  资源库使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选择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工程承包商选择。对工程预算在3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相应类别库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

对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类别库中随机选择1家直接发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专业进行排序使用。

(二)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对中介服务费用预算在1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相应专业库中随机选择3家进行邀请招标。

对中介服务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专业库中随机选择1家进行直接发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专业要求进行排序使用。

(三)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100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若资源库中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商或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入库单位入库后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人选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能力要求和入库投标时的承诺,并提前向相关牵头部门书面报告。人选更换后该单位两个月内自动失去被选择机会。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在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必须在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章  资源库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建库牵头单位建立入库单位诚信档案,并及时通过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统一发布。

第十八条  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入库单位发生以下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牵头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一)合并、分立、解散;

   (二)法人代表及负责人更换、注册资本变更;

   (三)从业资质和执业人员发生变动,对执业能力产生影响;

   (四)办公场所、联系电话、联系人发生变化的;

   (五)涉及诉讼等事项的。

第十九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由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外,立即清出资源库并记入“黑名单”,相关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应业务。

(一)工程施工承包商:1、通过弄虚作假骗取入库的;2、通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中标的;3、中标后,因自身原因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合同的;4、中标后擅自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5、施工期间本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6、因自身原因连续停工十天或累计停工二十天和延迟工期超过合同总工期20%的;7、施工组织不力、管理不善、进度缓慢或对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又拒不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8、施工过程中,分项分部工程验收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的,以及因质量原因不能通过竣工验收的;9、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保修义务的;10、出售资质,允许挂靠的;11、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中介服务机构: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入库的;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行政监督等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处罚或处理的;3、出具的专业报告或审查结论存在重大遗漏、严重失实的;4、取得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后,放弃或转包给其他中介机构的;5、出售资质,允许挂靠的;

第二十条  入库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给予警告:

   (一)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存在工作过失,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三)按本办法规定应当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相关信息或报告虚假信息的;

   (四)在邀请招标或随机选择中受到项目单位邀请后不参加的;

   (五)接受邀请后不参加投标的。

    一年内两次被警告且拒不整改的入库单位,将取消其入库资格。

第二十一条  实行考核淘汰制度。每年12月15日前由各建库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入库单位进行考核。牵头单位在考核中应当征求项目单位对所选择和使用的承包商或中介机构的意见,并提出淘汰初步意见报区发改委组织审核后予以公示。

年中入库单位被清出资源库后,相应牵头部门可以视工作需要予以增补。单次增补数量在2家(含2家)以内的,可在原招标时的投标候选人中按得分高低依次递补;单次增补数量在2家以上的,应按原公开招标程序及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选择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需向区监察局作出书面说明,并由区监察局责令纠正违规行为:

(一)在工程承包商选择过程中有意提高条件设置门槛的;

(二)在工程预算编制过程中有意压低投资设置招标限价或合同价的;

(三)在中介服务收费中以明显低于市场收费标准或市场价格来确定承包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资源库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情况下仍无法选出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在库外选择,但预算价或合同价不能改变且只能按原结算原则进行结算。

在资源库外选择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项目单位应当在合同执行完毕后将基本情况书面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和建库牵头单位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邀请招标及随机选择项目的基本情况网上公开,定期向区发改委、区监察局和相应牵头部门报告资源库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资源库组建、管理和使用过程中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有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专业库监管使用及考核具体办法由相关牵头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对入库单位的违规行为查处由各相关牵头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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