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渝文备[2011]126)

发布日期:2012-03-28    浏览次数:1

关于印发《潼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潼南府〔2011〕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县科技创新工作,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城市核心竞争力,依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潼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潼南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9〕70号)以及《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意见》(渝科委发〔2010〕83号),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潼南县产业规划,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潼南县管理范围内的企业和科研机构以及户籍在本县的个人。

  第二章 科技创新扶持

  第三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获得创新企业认证。对新认定的国家和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重庆市创新型十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重庆市优秀重点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重点新产品或高新技术产品,给予每项产品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级别的同一类产品的奖励,同一年度不超过5项。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经科技部立项的创新基金项目,严格按照重庆市的相关规定进行经费配套。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获得重庆市科技进步和技术发明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照市级奖励经费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第二完成单位按照第一完成单位标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如第一、第二完成单位均属于潼南县,只奖励第一完成单位。

  第八条  支持企业上市。对我县成功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九条  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00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3000元/件和1200元/件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和重庆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和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创新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风险投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对到潼南县进行风险投资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投资规模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投资规模在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二条  加快产业化基地建设。鼓励发挥优势,建设特色产业化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产业化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的,装备先进、功能较强、资源共享,为科研开发与产业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服务水平的行业专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资助和奖励经费在县财政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所获得资金,应主要用于企业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经营管理团队培训激励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各种认定的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和权威机构。

  第十七条  企业根据本办法可享受的奖励、资助,应在具备条件的次年一季度内向县科委提出申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该项奖励。县科委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确认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企业出现较大安全事故、环保问题、申报信息弄虚作假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当年奖励资格并收回奖励资金;企业在项目实施期或者获得奖励后3年内迁出潼南县的,应退回所获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如潼南县其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内容重复,企业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潼南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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