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5-11-06    浏览次数:1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参公管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要求,结合委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省政府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实施行政审批,不越权审批,不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及时对接和梳理国家部门下放的以及法律法规新设的行政审批事项,报省法制办纳入省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法律法规无数量限制的,严禁实行任何形式的数量限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等审批,确需数量限制的,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依法制订并公布许可数量、遴选规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年度评估,并向省法制办提出维持、取消、调整、下放等建议。

(二)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委办事大厅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根据要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处理,并将受理材料送委行政审批实施处室。委行政审批实施处室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报委领导审批后,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需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向申请人颁发加盖省经信委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并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送委办事大厅。委办事大厅及时将行政许可决定文书颁发、送达申请人。

(三)规范行政审批文书。

1、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事项不属于委职权范围的,应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2、规范行政审批决定书。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审批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向申请人出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规范行政审批决定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的材料要规范完整,应载有:送达文书的名称及文号;受送达人、送达人名称;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送达人、收件人员的签名。

(四)规范行政审批案卷。按照《浙江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要点(试行)》要求,制作行政许可案卷。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浙江省省直单位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做好行政许可案卷归档工作。

二、提升行政审批效能

(一)全面推行网上办事。按照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实施指南和标准规范,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申请、接入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申报和统一查询。开展审批流程再造,研究制订与网上审批相适应的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推进电子证照应用,简化审批材料和环节,加强宣传推广,提高网上办事应用率。做好技术保障工作,加强业务系统的运行监测,确保应用和数据交换的接口正常运行。

(二)完善跨部门及跨处室间协同审批。制订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图,清晰跨部门及跨处室间的审批流程,明确征求意见、并联审批事项和时限。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实施工作。牵头协调解决制约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共性问题。明确与相关部门联合办理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事项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文书。

(三)简化审批材料和环节。减少非实质性审查材料,取消企业和群众可自行决策、承担风险的审查内容。确需其他部门或处室前置审查或提出意见的,由主办处室负责征求意见,不得转交申请人办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需由下级经信部门初审或审核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以及供电营业区审批、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及变更审批、无线电频率指配、无线电台(站)呼号审批、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审批等8个事项由省经信委直接受理,其中已经下放审批权限的事项,由承接部门直接受理。 

(四)实施行政审批限时办结制度。平均承诺办理时限原则上要较平均法定时限明显缩短。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

三、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一)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对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翔实,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修订。服务指南摆放在委办事大厅显著位置,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委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和查询服务。

(二)加强信息公开。除涉密事项外,行政审批事项目录以及行政审批的受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均应及时、准确在委网站公开。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做到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探索开展特色服务。结合行政审批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服务方式,探索开展预约服务、“绿色通道”等特色服务方式。建立浙江政务服务网内容保障和互动答复工作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变更时,第一时间在网上更新发布,确保网民提交的相关咨询、投诉得到及时回应和有效处理。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明确监管重点。加强委托下放审批事项监管。落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下放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经信法规〔2014〕539号),及时做好委托下放事项的办理情况统计与通报,组织开展省经信委行政审批专用纸使用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审批项目要件是否齐全,流程是否到位,案卷是否规范,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事实等关键环节落实情况等内容。加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的监管。加强能评中介机构监管。

(二)完善监管措施。

1、健全监管制度。行政审批事项应逐项或逐类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监管制度主要包括:监督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处理等要素,要求内容完整、措施完善、程序规范、处理有据、监督有力,具有可操作性。

2、优化监管手段。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对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可以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应以书面核查方式进行;对依法需要实地核查的,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现场检查。依托信息产业无线电网上办事系统,对承接部门违规办理无线电管理审批事项,进行即时停止。依托能源监测系统,强化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管理,做好区域能源消费情况分析和监测、预警,适时启动区域限批。

3、严格责任追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健全监管方式。

1、强化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意识和能力。加大节能、无线电管理等重点领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修订经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全面推行行政处罚结果公开,加强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完善案卷评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的反馈制度。

2、信用监管。建立经信领域失信黑名单制度,将行政处罚的法人单位纳入失信黑名单。及时收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信息产业优势企业及经信领域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在委网站主页设立专栏,将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披露。制订行政审批查询信用记录、应用信用报告以及实施信用奖惩制度,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查询应用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的信用记录。

3、行业自律。支持和鼓励经信领域行业协会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行为,防止同业恶性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制订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企业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提升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转变职能、提高效能的重要举措。委机关各责任处室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严格规范、扎实推进。各级经信部门也要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牵头处室,制定出台规范提升的具体措施。

(二)及时总结梳理。每年1月份和7月份,委机关各责任处室和各设区市经信委要将年度和半年度的行政审批工作情况报送省经信委法规处。委法规处根据要求将工作情况报送省审改办,并总结梳理具有典型和成效的案例,进行广泛宣传交流学习。对各部门和单位落实本意见情况,省经信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附件:相关决定书、告知书、回执范本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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