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09    浏览次数:4

皖农牧函〔2016〕401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合肥市畜牧水产局、阜阳市畜牧兽医局,广德县、宿松县农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1号),我委组织制定了《安徽省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安徽省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职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以及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为重点,全面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管理,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兽药经营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无证经营、违规售药、非法行医、执业行为失范等违法行为,促进动物诊疗市场健康发展,加快形成以执业兽医为主体的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推动执业兽医制度建设迈上一个新台阶。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城市动物诊疗机构

1.动物诊疗活动情况。重点检查《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取得、在核定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注册执业兽医师数量,以及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性等;在显著位置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公示收费标准、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和监督电话。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诊疗废水的规范处理等情况。

2.注册执业兽医从业情况。重点检查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变更诊疗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按规定定期报告执业活动情况,是否有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处方核查。核查开具处方人员资格,具有执业兽医资格、经过注册,使用规范格式的处方,开具的处方与所诊断疾病相应对症。所开具处方药应符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按规定合理用药,以及是否有违规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情形。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在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提供兽医服务以及个体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是否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机构

重点检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严格查验等。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市、县兽医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培训,推进执业兽医注册、乡村兽医登记、动物诊疗机构许可以及兽医处方管理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6-8月)。各地组织开展乡村动物诊疗市场摸底调查,集中开展城市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专项检查,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案件,处理违法机构和人员。

(三)深入巩固阶段(9月)。督促整改落实,巩固工作成效。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大日常监督执法力度,持续打击非法诊疗行为,规范动物诊疗市场秩序。

(四)重点抽查阶段(10月)。省农委派出检查组对有关市、县进行重点抽查。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确定专人负责,落实具体责任。强化执法人员专题培训,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营造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对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从重处罚。集中向社会曝光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典型案例,营造严厉打击的声势,不给投机行为有可乘之机。

(三)健全执业兽医管理制度。要着力加强执业兽医注册、执业全程监管,规范兽医执业行为,做好兽医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日常维护,确保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乡村兽医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与实际工作同步更新。保障执业兽医合法权益。研究拓宽执业兽医就业渠道,积极引导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水产养殖企业、动物屠宰场、实验动物饲养场、兽药和药物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等机构配备执业兽医,不断提高其兽医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完善动物诊疗管理制度。要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许可条件,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人员。建立动物诊疗纠纷调处机制,维护动物诊疗秩序。探索创新诊疗服务形式,鼓励相关主体开办动物诊疗机构。加快培育地方兽医协会,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兽医维权、继续教育、职业道德以及诊疗纠纷处置等方面的作用,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

专项整治期间,各地要及时总结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收集整理查处的案例,对典型突出的要报送省畜牧兽医局。专项整治结束后,要对近年来动物诊疗活动监管情况及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件、问题建议、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请以市为单位于2016年11月15日前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表格(见附件)书面报送省畜牧兽医局(省直管县直接报送),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联系电话::0551-62643380、62650644;传真:0551-62669100;电子邮箱:anhuivet@126.com)。

附件:

1.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法活动)

2.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动物诊疗机构)

3.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执业兽医)

4.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调查表(乡村兽医、兽药经营机构)

皖农牧函〔2016〕401号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动物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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