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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

发布日期:2011-11-16    浏览次数:2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五条  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申报企业属农业产业化区县级龙头企业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固定资产:1小时经济圈达到1500万元以上,两翼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1小时经济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两翼地区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五)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1小时经济圈企业1000户以上,两翼地区500户以上;

  (六)企业在当地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农产品,占企业总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七)企业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依法缴纳税金及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产销率达93%以上;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

  (八)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本条款(三)、(四)、(五)、(六)、(七)标准:

  1、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进行生产、加工,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积极进行品牌创建,其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获得省(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企业;

  3、产品市场空间广阔,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获得省(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经营性示范企业称号。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及市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贴息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具有实施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四)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五)享受参加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大活动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市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自觉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按要求报送企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告;

  (六)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四)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

  (五)农业质检部门或其它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八)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请示文件。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

  (五)中介机构评审结果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六)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认定监测。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及公布依照下列程序: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报送近两年生产经营自评报告及近两年监测指标报表;

  (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提出监测认定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进行监测评审;

  (四)根据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结束,对监测合格企业以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重新颁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

  (六)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收回证书及匾牌,并向社会公示除名。

  第十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采取招标或邀标方式确定评审中介机构,由中介机构进行有偿评审。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开展评审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中介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评审人员应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一定评审经历;

  (二)根据参评企业不同类型,中介机构应组织相应专业人员参加评审,做到评审人员结构合理,评审过程公证高效,评审结果符合规范;

  (三)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评审,评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原则,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评审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四)评审由中介机构负责人主持,参与评审人员不得少于7人,采取集中定点评判,以结构方式评分,评审过程不商量不讨论,现场填写评审意见,当场签字负责;

  (五)中介机构安排人员记录评审过程,汇总评审意见,评审结果经主持人签字封存后,及时报送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六)原始评审资料由中介机构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后保管两年,随时备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原《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渝农产[2005]1号)废止。

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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