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学技术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08    浏览次数:2

赣科高发字[2013]16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的要求,我省的检查工作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 “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联合检查组”(以下称“省检查组”)组织开展。请你们认真、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自查,省检查组将根据自查结果择机重点检查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师事务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

  2、凡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和个人,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做好自查,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自查中发现违规的机构、个人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检查组反映,如发现有瞒报、假报、虚报等问题,将严肃处理。

  4、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分别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自查。2013年3月20日之前完成自查,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汇总高新技术企业自查结果并形成综合书面材料(含电子版)后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5、省财政厅组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自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的自查。2013年3月20日之前完成自查,省财政厅汇总自查结果后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6、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进行认定机构和专家的自查。2013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自查,省科技厅汇总自查结果后报送省高企认定办公室。

  7、设区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转发此文至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附件: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江西省科学技术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2月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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